“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 新解
北师大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开玺
一 传统的观点与理解
1900年中国北方各省爆发了义和团反帝爱国运动。1900年8月14日,八国联军进攻北京。第二天,慈禧太后挟光绪帝等向太原、西安方向逃去。
1901年2月14日,清廷颁布上谕:“本年夏间,拳匪构乱,开衅友邦,朕奉慈驾西巡,京师云扰。迭命庆亲王奕劻、大学士李鸿章作为全权大臣,便宜行事,与各国使臣止兵议款,昨据奕劻等电呈各国和议十二条大纲,业已照允。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友邦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1]这一上谕充分表现出义和团运动后,腐败无能的清政府屈辱媚外、妥协乞怜的可耻嘴脸,人们斥之为投降卖国,决非仅是出于民族的义愤,资产阶级革命派陈天华称清政府为“洋人的朝廷”,也决非仅是出于反清革命的宣传需要。清政府确为无耻的卖国者。
但是,笔直者以为,人们对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词的理解,却似乎存在着某些误解与歧义。无论是专业治史者,还是一般国民,每当读及此,无不痛感民族之巨耻,皆以为清廷此语是表示将最大限度地满足列强的要求,出卖国家与民族的利益。
章开沅、陈辉主编的《中国近代史普及读本》写道:慈禧看到列强未将其列为祸首,“大喜过望,立即诏告奕劻、李鸿章,不论条约如何苛刻,均可照办,并慷慨表示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为感激帝国主义对他的赦免,准备进一步出卖国家的主权和利益”。[2]如果说这一表述尚还较为模糊或含蓄,那么,胡绳的《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一书则是极其明确写道:“这道上谕说,朝廷的态度是‘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这就是说它一定要把‘中华之物力’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巴结这些武装占领了首都的‘与国’”。[3]张革非、王汝丰编著的《中国近代史》也以类似的语言表述了类似的观点:“1904年2月14日,慈禧又发出上谕,要求奕劻、大学士李鸿章‘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就是说,要将中国的一切物质财富,有多少就拿出多少来讨好帝国主义,以博得他们的欢心,换来自己的反动统治”。[4]徐凤晨、赵矢元主编的《中国近代史》也明确写道:“西太后还厚颜无耻地说,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决心以最大限度的卖国,争做帝国主义‘欢心’的走狗”。[5]甚至有人为此而怀疑这一上谕的真实性。季云飞先生撰文说:“以往所有史著都认为慈禧在接到议和大纲后表示要‘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笔者核查了上文提及的1901年2月14日上谕,只有‘结与国之欢心’,无‘量中华之物力’,看来前半句是后人加上去的……若原谕上有前半句,我想称此时清政府是卖国也并不过分”。[6]
笔者于大学本科学习期间,也曾对这一上谕内容的真实性产生过怀疑,认为义和团运动以后,清政府为维持其反动政治统治,的确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出卖国家与民族利益,以换取西方列强的欢心。但无论如何也不大相信清政府会无耻到将这一思想,毫无遮掩写入堂堂的上谕之中。如此一来,清廷在国民心目之中,还有什么权威?清政府面临的不是其傀儡政权是否可以存在的问题,而是其完全丧失了存在的意义。大约20年前,笔者专门为此去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调阅了清廷的上谕档。当该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十二个字,赫然映入眼帘之际,我顿感无比失望、无奈。
当时,我承认也相信我们的先人确曾这样的无能,但就情感而言,无论如何也不能理解和容忍清廷何以如此的无耻。但面对这一客观存在的上谕,我只得无奈地接受了学界对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理解。在课堂上也曾如学界一样痛斥清廷的无能与无耻。
二 “量中华之物力”的来由与本意
前不久在重读《义和团档案史料》,发现了“量中华之物力”的来由,同时对清廷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一句,亦有所顿悟,愚以为人们于此确有误解之处,颇有“开卷有益”之感。现姑妄言之,不当之处,冀识者、智者教我。
1900年12月中下旬,列强向清廷传抄其议和大纲十二条。其是第二款规定:“中国允照赔偿各国各款”。当时清军机处就估计到列强在中国对外赔款问题上,将有可能“狮子大开口”,因而致电议和称:“赔款各款,势不能轻,惟亦需量中国力所能及,或宽定年限,或推情量减,应请磋磨”。[7]此处的“需量中国力所能及”,即为后来“量中华之物力”的最初表述。
当时,中外议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中国对外赔款的数目、方式(现款一次性付清或借贷分年摊还)和赔款来源(提高海关税收,其对象是外国商人;加捐加税,其对象是中国广大的人民)等。清廷所谓“量中华之物力”者,“应请磋磨”者,皆是围绕这些问题而生而来。
俄国和德国,在中国对外赔款问题上,表现得特别贪婪。俄国为了应付其1899年至1900年国内的财政危机与经济危机,建造一支庞大的海军舰队,修建西伯利亚铁路,向中国提出了惊人赔款数目。德国为了建立一支强大的海军,以与英国争夺海上霸权,竟向中国提出了20亿马克(约7亿两白银)的赔款要求。皇帝威廉曾明确华的德国元帅瓦德西,“要求中国赔款,务到最高限度,且必彻底贯彻主张”。[8]甚至“坚持中国赔至最后一分钱”。[9]
为了解决中国的赔款问题,列强驻华公使组织了英、德、比、荷四国组成的“赔款委员会”,专门负责形容赔款的标准、范围,规定中国对各国政府、社团及个人的赔偿原则。随后又成立了美、德、法、日四国组成的“中国财政资源调查委员会”,调查中国的实际财政情况与赔偿能力。
1901年1月13日,清廷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就列强要求赔款一事分析说:中国对外赔款为数过巨,必将导致中国上下交困。但是,若中外不能将中国对外赔款数目确定下来,那么列强方面的欲望将会更高更奢。根据总税务司赫德的估计,在四五十年内,中国对外赔款“连借款利息计算在内,共需十数万万”。这就意味着中国每年须再多筹出三千余万两。中国财政原本即万分拮据,“若再加三千万,竭天下脂膏,不足还债,何以立国?”在此,盛宣怀说得十分明白,中国如对外大量赔款,将不堪重量负,无以为国。他认为,中外正式立定条约之前,彼此可有说帖、照会往来,目前“若不(就赔款数目等)切实引申(剖辩),恐后难磋磨”。就此问题,他不但致电清廷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而且致电清军机大臣荣禄、王文韶、鹿传霖等,希望清廷内外能就此早做切实的准备。盛宣怀特别致电奕劻、李鸿章,提醒他们说:在与列强讨论赔款问题时,切不可言中国当量力而行,“若只云量力,彼谓用西人西法,力必有余,恐其侵我财政”。[10]于此,我们可以看出,盛宣怀中国对外交涉赔款时,不能只讲“量中华之物力”,而是要通过外交交涉尽可能地保持中国的财政主权,尽可能少地对外赔款。
西方列强在中国对外赔款问题上,始终是欲壑难填,声称“各国所索兵费,如数给允,始各退兵”。2月6日,盛宣怀再次致电行在军机处荣禄等人,“似此,各使索款,恐又不易磋磨”。英国驻华领事曾向盛宣布透露说:“各使多欲立功”,因此中外商讨赔款问题时,各国驻华公使“决不放松”,建议盛宣怀通告清廷,“惟有请发国书,恳切委婉措词,虽各国意见不同,当可宽期(限)减少(赔款数额)”。为此,盛宣怀要求清廷能够“酌发国书,英、德、俄、法、义(当为美国之误)、日、意同发,似可有益无损”。[11]
盛宣怀请发国书的建议,很到清廷的同意。军机处于2月7日立即电告盛宣怀:“所请颁发英、德、俄、法、美、日、意国电,所见甚是”。惟各国情形有所不同,因“贵大臣熟悉洋情,希即分别代拟”国书。然后“电知本处,再行斟酌办理”[12]。
2月9日,盛宣怀将其代拟国书内容电告清军机处。2月11日,清军机处致电盛宣怀:“所拟国电,奉旨照办。文内‘向未’二字,改作‘尚少’;‘实行新法’四字,改作‘力行实政’,余俱照拟办理”,电令盛宣怀“迅即分电英、德、俄、法、日、意出使大臣转递,并将各国君主称谓,悉照旧式分别填写,毋漏毋误为要”[13]。王寿朋所辑《光绪朝东华录》之盛宣怀所拟国书,与《义和团档案史料》所拟国书,除上述两点修改不同之外,还有两点小小的不同。其一,《光绪朝东华录》中“求保亚东太平之局”,在《义和团档案史料》中作“永保亚东太平之局”。其二,《光绪朝东华录》中“望贵国始终玉成”,在《义和团档案史料》中作“尤望贵国始终玉成”。[14]
正是有着前述与列强交涉的种种努力,才有我们文章开始所引2月14日的清廷上谕:“各国和议十二条大纲,业已照允。仍电饬该全权大臣将详细节目悉心酌核。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既有悔祸之机,宜颁自责之诏……今兹议约,不侵我主权,不割我土地。念友邦谅,疾愚暴之无知,事后追思,惭愤交集”。
如我们只注意以上所引上谕的内容,很容易得出学界对于“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传统理解。但是,该上谕后面一段话,似应引起人们的注意,“惟各国既定和约,自不致强人所难。著于细订约章时,婉商力辩,持以理而感以情。各大国信义为重,当视我力之所能及,以期其议之必可行。此该全权大臣所当竭忠尽智者也”。
结合清廷大臣在对外赔款问题上的种种外交努力(当然是不成功的),及2月14日上谕的后一段文字,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即清廷的上谕是要求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必须“竭忠尽智”,与列强切实相商,不得在赔款等问题上“狮子大开口”,任意要挟,以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来“结与国之欢心”。
如果至此仍不能完全理解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究竟何意,我们可再看一看此后的相关上谕或清政府官员的函电,或许可以逐渐清晰起来。
3月1日,清廷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风闻已与列强议定,中国对外“赔款柒万万,可连利在内,分五十年,每年还壹千四百万两。诚能如此,未始非国书之力”。[15]但仅是风闻而已。
为筹集对外赔款,清政府曾力图说服列强同意其提高海关税率,但遭到到反对。而列强为了最大限度在榨取中国人民的血汗和财富,从中国获得最大赔款,却要求清政府进一步对中国广大人民加捐加税。清廷官员对此表示忧虑与不满。1901年2月6日,会办商务大臣盛宣怀曾就此问题致电清廷军机处:“现值开议和约详细条目,各国各会各人赔补之款,自当照约办理。惟库储一空,若数目过巨,力不从心。或谓中土民物蕃庶,不难搜括。然中国千百年来取民甚薄,若一朝苛索,恐民心思乱,积怨生事”。[16]
4月中下旬,法国驻华公使毕盛代表列强通知清政府:截至1901年7月1日止,中国需对外赔款白银四亿五千万海关两,否则,过期另加占领军费用。同时列强不断施加压力,迫令清廷向国内人民加捐加税,筹集赔款。4月中下旬,清政府命驻各国公使向驻在国政府表示,若清政府按列强要求加赋,“必激民变,中国不能允”。[17]
对外赔款总数确定后,清政府尚做了些微不足道,且无任何成效的外交努力。5月4日,清军机处尚在电令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至四万五千万,三十年摊还,数巨期迫,不免棘手,务需全权向各使极力磋磨。总期减少银数,宽展年限,庶几尚可措手”。[18]两江总督刘坤一、湖广总督张之洞等也曾多次电奏清廷,要求清廷电令议和大臣奕劻、李鸿章等与各国公使,“极力商劝”,“极力磋磨”等。当清廷请减少赔款总额无望后,盛宣怀、张之洞等曾一度将与列强“磋磨”的重点改为减降利息,希望将年息四厘降为三厘、三厘三或三厘五。[19]
综述上所述,可见当时清廷上谕中“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之“量中华之物力”,就其本意而言,并非尽最大可能,最大限度地出卖国家与民族的利益,而是在确保其政治统治的前提下,以最小的代价,尽可能少的“中华之物力”,去“结与国之欢心”。
我们可以打个比喻。清政府好比一个怯懦之人,身上带有白银百两,这是其一家的全部家业与生存保障。一日突遇数名手持利器的强盗,强盗以死相威胁,迫其交出所带银两。此人当时固然首先考虑的是生存。然而其一旦发现这几名强盗只想图财,而不想害命,那么,一般而言他不会主动地将自己的上下口袋,里里外外地全部搜罗一遍,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全部钱财交给强盗,而是在保证自己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寻找各种理由(诸如,家有高堂老母,又多幼稚子女,时逢天灾等),尽可能多地为自己保留下日后的生活保障。清廷上谕“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即是如此。袁世凯所谓“和议将成,赔款甚巨,此后愈贫愈弱,势难自立……和未定,弱可忧;和既定,贫可忧”,[20]大概正是清廷处境与心态的生动表述。
当然,就总体对外态度或本质而言,清政府的确是为了“结与国之欢心”,而出卖了国家和民族的巨大利益,《辛丑条约》内容之苛刻,对中国社会影响之深,危害之大,真可谓空前绝后。
笔者以为,对于清廷上谕“量中华之物力,结与国之欢心”的上述理解,并不影响学界对于清政府于义和团运动后,已经成为“洋人的朝廷”,成为帝国主义统治中国人民的走狗与工具的传统评价。
[1]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945----946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5月版。
[2] 章开沅、陈辉生编:《中国近代史普及读本》,248页,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3年7月版。
[3] 胡绳:《从鸦片战争到五四运动》,下册,796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2年6月版。
[4] 张革非、王汝丰编著:《中国近代史》,284页,红旗出版社,1984年11月版。
[5] 徐凤晨、赵矢元主编,大学历史系自学业丛书:《中国近代史》,474页,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6] 季云飞:《清政府与列强关系的历史考察》,《学术月刊》,1992年第6期,81页。
[7]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832----833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5月版。
[8] 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义和团》,第三册,7页,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
[9] 转引自王树槐:《庚子赔款》,12页,台北,精华印书馆有限股份公司,1975年3月版。
[10]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887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5月版。
[11]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924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5月版。
[12]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928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5月版。
[13]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931页;933页,中华书局,1959年5月版。
[14] 请参看朱寿朋所辑《光绪朝东华录》,第四册,4615----4616页;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931页。
[15]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977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5月版。
[16]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924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5月版。
[17]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1054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5月版。
[18] 故宫博物院明清档案部编:《义和团档案史料》,下册,1085页,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5月版。
[19] 王树槐:《庚子赔款》,108页,台北,精华印书馆有限股份公司,1975年3月版。
[20] 盛宣怀:《愚斋存稿》,卷四十九,一六页,第二册,总1115页,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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