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二】: 两款涉案软件均是免费软件,不可能进入到销售平台。我方没有任何的侵权行为和侵权的故意或过失:1.我方提供的软件园是发布软件的下载平台,是被告二为用户提供存储空间的服务,内容是由用户上传和提供的,在本案中原告软件和原告所诉的软件都在这个平台上。 [09:38:47]
【被告二】: 2.我方对于双方之间的争议平不知晓,根据原告的证据,原告在起诉前曾经发函,并没有向我方发出任何函件,我方不知道原告的这一诉讼主张也不知道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存在。我方没有资格也没有能力判断软件之间是否有不正当竞争。 [09:39:04]
【被告二】: 3.在应诉之后我们已经停止了软件的下载服务,但不代表我方已经认可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在本案中起诉两被告构成侵权是不能成立的,共同侵权应当是出自共同的故意,但本案中两被告没有事前的沟通也没有任何的共同行为,本案中两被告不应该成为共同被告。 [09:39:11]
【被告二】: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针对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09:39:21]
【审判长】: 庭前,原告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下面请原告对此予以说明。 [09:44:12]
【原告】: 追加被申请人深圳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因为该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将其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09:47:02]
【原告】: 具体理由为:1.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声称其是涉案软件的开发者,因此二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09:47:09]
【原告】: 2.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均声称并举证证明其是涉案软件的权利人,因此二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09:47:17]
【原告】: 3.被告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了涉案软件服务业务,其侵权行为体现在对涉案软件的运营和经营行为之中,而被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也声称其为涉案软件的发行人,因此二者应当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09:47:28]
【审判长】: 请被告一对此发表意见。 [09:49:14]
【被告一(深圳市滕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1.我方不是涉案软件的开发者,原告的证据里面也有大量的事实能够证明涉案软件的权利人是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而不是我方。由于原告的疏忽误将我方认为是涉案软件的开发者,著作权登记证书也显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涉案软件的权利人开发者。 [09:52:50]
【被告一(深圳市滕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2.从原告指控的侵权行为看,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本案两被告并非共同必要的诉讼,虚假宣传行为原告指控的仅仅是被告一,与被告二和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并没有关系。 [09:53:27]
【被告一(深圳市滕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3.关于抢占的行为是软件的开发者完成的,与两被告没有任何的关系。另外补充:原告对于腾讯网的声明表示了承认,对原告的这个观点我们接受,因为腾讯网站对涉案软件提供下载。原告一直认为我方存在销售行为,但我们是无偿的,是公益性的。腾讯集团的行为一向都是非常正直的,腾讯公司同意追加腾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被告。 [09:54:28]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北京奥蓝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此发表意见。 [09:55:22]
【被告二】: 不同意追加腾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因为我方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共同的行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申请。 [09:57:07]
【审判长】: 合议庭将根据今天查明的情况,审查是否准许追加腾讯深圳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工作,首先由原告进行举证。 [09:59:20]
【原告】: 证据1是我方的专利证书,共7份,证据2是原告的著作权软件登记证书3份,证明原告拥有涉案软件的技术。证据3是原告的ICP经营许可证,证明原告是搜狗网站的所有人。证据4是授权协议书,证明原告拥有涉案软件的独家运营权。证据5是5718号公证书,证据6是5719号公证书,证据7是6686号公证书,证据8是172号公证书,证据9是律师函及特快转递回执、邮件查询结果页面打印件。 [10:02:31]
【原告】: 证据5—9共同证明:1.被告腾讯公司对原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干扰了原告对网站的正常运营,恶意阻碍了原告向用户提供“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的服务,严重破坏了原告向用户提供涉案输入法软件服务的完整性及用户对原告及其品牌、服务的认可度,对原告经营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破坏。2.被告二在提供上述系列被控输入法软件服务业务中,与被告一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3.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情节恶劣。 [10:02:47]
【原告】: 证据10是审计报告,证明腾讯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证据11是公证费发票,证据12是律师费发票,证明两原告合理支出共计 511000元。证据13是行政告诫书,证据14是新浪网关于被控侵权法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调查报告,证据13、14证明事项同证据5—10。 [10:03:03]
【原告】: 证据15是中国桌面软件发展研究报告简版,证据16是被告关于《QQ拼音用户突破6000万日增50万》的报道,证据17是被告关于《QQ拼音用户突破6000万》的报道,证据15—17证明内容同证据10。 [10:03:05]
【审判长】: 下面请被告一发表质证意见。 [10:03:29]
【被告一】: 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因为本案不涉及专利侵权。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里面有对被告有利的信息。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证据里面的内容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没有证明力。证据7 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与我方没有关系。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也与我方无关。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也是与我方没有关系,发错了对象,应该发给被控输入法的权利人。 [10:05:40]
【被告一】: 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也不具有证明力,因为是原告自己投入的费用,与被告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没有证据证明。证据11、1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这两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与本案无关。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因为社会舆论不能代替司法审判。证据15—17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证据5—证据8屏蔽的功能不是我公司有,原告也有相关的设置。 [10:06:15]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发表质证意见。 [10:06:38]
【被告二】: 证据9没有给被告二发过任何的通知,直接向法院起诉了我方,我方是非常无辜的,不知道原告的主张。我方对证据5有意见,其他所有的证据与被告二的关联性均不认可。 [10:07:30]
【审判长】: 原告还有无补充说明? [10:08:03]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一进行举证。 [10:12:38]
【被告一】: 证据1登记证书,证据2是起诉状,证据1、2证明被告不是被控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证据3是12734号公证书,证明两被告只是提供软件下载服务,且分别为原告的产品和被控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原告对被告是下载服务的提供商是明知的,被告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证据4是1273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指控的侵权方式在互联网上很常见,原告也是这样宣传自己的输入法。 [10:13:38]
【被告一】: 证据5是8596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指控的宣传方式在互联网上是常用的,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原告也是这样宣传的。证据6是公证书,证明内容和证据5 一样。证据7是13313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输入法中有插件,也构成了虚假宣传。证据8是公证书,证明原告的宣传方式也设置了不正当的手段。 [10:14:06]
【原告】: 下面由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10:14:42]
【原告】: 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证明内容不予认可,只能证明腾讯公司是被控软件的著作权人,不能否认被告一是软件的开发者。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腾讯公司没有参与诉讼,同时证明腾讯科技公司实际参与了被控软件的经营。证据3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都有异议,该公证步骤有误,不能反映安装软件的实际情况。 [10:20:19]
【原告】: 原告对证据5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原告对证据6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搜狗网站上所使用的介绍用语均是事实陈述,不是虚假宣传。原告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该证据无法反映输入法软件的安装情况。原告对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证据不能反映软件安装的实际情况。 [10:22:15]
【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二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 [10:23: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