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 下面由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09:26:55]
被告: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相关证据材料后进行了认真的研究。腾讯计算机公司认为,原告指控的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要么与被告无关,要么根本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详细理由如下: [09:27:55]
被告: 一、原告起诉的对象错误,QQ拼音的输入法的发行者和版权人属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而不是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此在本案中,原告起诉的有关于QQ拼音运行中技术问题与被告无关,请求法院立即驳回这两点的指控;被告在本案中的行为仅仅是提供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下载服务,并非该软件的开发者或运营方。 [09:29:00]
被告: 1、被告并非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开发者或运营方。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并非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开发者,仅仅为广大计算机用户提供软件下载服务。被告是软件厂商的下游服务商,而原告是软件厂商,因此被告与原告没有竞争关系。 原告和被告的有关证据内容中对上述事实均有记载: 被告证据1“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被告证据2“民事起诉状”(腾讯科技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交的),均可以证明腾讯科技公司是涉案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著作权人。被告证据2“民事起诉状”QQ拼音输入法的权利人腾讯科技公司已经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搜狗输入法,对于搜狗输入法添加计划任务恶意删除QQ拼音,加载插件等行为提起不正当竞争诉讼,索赔2000万元,该案件法院也将在近期开庭。 原告证据5 “第5718号公证书”第104页显示“发行者 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原告证据6 “第5719号公证书”,第48页显示、QQ拼音输入法中的数字签名中非常明确的显示给软件的权利人为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第161页和第204页均非常明确的显示QQ拼音输入法的 “发行者 Tencent Technology (Shenzhen) Company Li(mited)”也就是讲原告明知,QQ拼音输入法的发行者并不是被告,而是另一家公司;原告证据8 “第0172号公证书”第43,45,47-48页均显示软件发行人是Tencent Technology(Shenzhen) Company Limited。
被告: 此外,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信息显示,腾讯科技公司已经就QQ拼音输入法申请了六十件左右的专利,授权量为8件,专利申请人和专利人均为腾讯科技公司,所以原告可以很清楚的知道QQ拼音软件的开发者和权利人均为腾讯科技公司。 [09:29:42]
被告: 2、原告网站上显示的搜狗拼音输入法软件“镜像下载”网站名单中包括“腾讯”,该链接指向的是http://download.tech.qq.com,即被告的网站,被告网站上同时为搜狗拼音输入法和QQ拼音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对搜狗拼音输入法的介绍也完全是正面的。如果原告与被告之间有竞争关系,原告不可能给被告的产品提供下载服务和进行正面宣传。 原告和被告的有关证据内容中对上述事实均有记载: 被告证据3 “第12734号公证书”第14页显示,原告网站http://pinyin.sogou.com 的页面中“镜像下载”列表中有指向两被告“华军”和“腾讯”的链接,说明原告对被告提供下载服务是清楚的;第16页,由原告网站链接到华军软件园 www.onlinedown.net 网站下载搜狗拼音输入法时,对搜狗输入法有这样的描述“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第30页,从原告网站链接到“腾讯下载”网站http://download.tech.qq.com 下载搜狗拼音输入法时,第32页对搜狗输入法也有这样的描述“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搜狗输入法采用了搜索引擎技术……,在词语的广度、词语的准确度上,搜狗输入法都远远领先于其它输入法……经过一年多的飞速发展,搜狗输入法在词库、智能组词、高级功能、易用性设计、外观都全面超过了其他所有输入法”。原告证据5“第5718号公证书”(该证据第144页)显示,被告同时为原告的搜狗浏览器、搜狗拼音输入法和QQ拼音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第 149-151页显示,被告网站也为搜狗拼音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第150页“软件介绍”中也使用了“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 [09:31:24]
被告: 结合上面的分析,被告认为,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和被告奥蓝德公司均为软件下载服务的提供者,他们之间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09:31:54]
被告: 二、原告诉状中指控被告的有关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关于原告指控的所谓虚假宣传行为。 1)根据被告的了解,QQ拼音输入法的确是一款非常优秀的拼音输入法产品: ①原告的证据(原告证据17)显示,QQ拼音输入法的装机量在09年7月份突破6000万,日装机量达到50万;同时根据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最新公布的数据,QQ拼音输入法的装机量突破了1亿,这些事实说明该款产品的确非常优秀;此外,从被告为QQ拼音输入法提供下载时用户反馈的情况来看,该输入法也非常受用户的欢迎。 ②QQ拼音目前申请的专利突破了60件,授权的专利为8件,技术含量非常高,在业内处于领先的地位。 ③腾讯科技公司承诺QQ拼音将永远免费、绿色、无广告,成为业内首家做出如此承诺的输入法软件,深受用户的欢迎,而原告的产品加载广告,在用户的计划任务栏中添加用户的计划任务,每天定时干扰其他输入法的运作和干扰用户的使用。正是因为QQ拼音没有插件、没有广告,所以在输入的速度上有优势。 ④原告证据7显示(该证据第10页、第14页),搜狗输入法文件本身大小为12.7M;安装时所需要的空间是37.2M;而该证据第43页和46页显示,QQ拼音输入法文件本身的大小为11.6M,安装空间为26.8M,显然QQ拼音输入法的占用空间比搜狗小。
被告: 2)根据北京高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的规定,关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中,原告和被告必须是同行业的经营者。本案中,原告是软件的开发者和经营者,而被告在本案中则是提供软件下载方,被告是搜狗网站首页推荐的镜像下载服务提供者,由此可见原告和被告并不是一个同行业的竞争者,而是一个产业中的上下游关系,是原告的下家,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无竞争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3)IT和互联网行业发展快、创新多、从业人员年纪轻等特点决定业内多数企业都是采用这样的宣传方式,该宣传方式是互联网和IT领域的一种通用做法,原告和原告的母公司搜狐公司的宣传方式中都是使用该方式进行宣传;
被告: 4)拼音输入法的用户一般素质高、分辨能力强,且被告在为QQ拼音输入法宣传的同时,也为原告的搜狗拼音输入法提供下载服务和宣传,宣传程度甚至超过了对 QQ拼音输入法的力度,一般公众根本不会对原告指控的这种宣传方式产生误解,也不会导致原告的交易机会的丧失。根据最高法院《反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第8 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09:34:43]
被告: 上述事实在原告和被告的证据中均有记载: 被告证据4“第12733号公证书”第56、71页华军软件园www.onlinedown.net 网站下载搜狗拼音输入法时,对搜狗输入法有这样的描述“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第89页原告在自己的网站上称搜狗输入法是“最人性的智能输入”,拥有“最个性的输入法皮肤”。
被告: 被告证据5 “第85962号公证书”第148页,原告关联公司搜狐公司称搜狐网是“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P150-151,搜狐网站称“搜狐公司为中国互联网第一品牌,中国搜索引擎的鼻祖,中国互联网文化运动的先驱,中国综合门户网站的创始者,中文世界最大的网络资产,拥有最先进的搜索引擎-搜狗”;P165-166,搜狗输入法网站http://pinyin.sogou.com称“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目前,搜狗输入法在词库的广度、词语的准确度、高级功能、易用性设计和外观上远远领先于其它输入法”。
被告: 被告证据6“第133135号公证书”第182-186页,搜狐公司称搜狐网是“中国最大的门户网站”;第191 页原告宣传搜狗拼音输入法拥有“最强大的互联网词库”,“最多、最强大的高级功能”等等;第194页原告关联公司搜狐在“搜狗拼音3周年创新成就领军者地位”一文中称“由于获得了最全的网络词库和最精确的网络词频,无论是最新的歌手、电视剧、电影名、游戏名,还是球星、软件名、动漫、歌曲,甚至日本女优,搜狗拼音输入法都能够顺利打出”;第211页搜狐网宣称:“搜狗——拥有全球最新技术的中文搜索引擎”;第212页“chinaren 校友录——华人最大的青年社区;成为国内规模最大,数据最全,服务最稳定,发展最成功的校友录产品”;213页:“焦点房产网——中国最有价值最具人气的房产网”;214页:“17173——中国第一网络游戏门户”;P215页,“搜狐娱乐是中文互联网第一多媒体娱乐平台”;“搜狐财经:是商务人士最喜爱的财经频道”;“搜狐旅游:中国互联网旅游资讯第一品牌”;第227 页搜狐网称“中国最领先的互联网公司搜狐正式起诉新浪”; 230页搜狐商城重磅出击,建成中国最大网上时尚购物中心;搜狐商城业已经建成国内“网上最大的时尚购物中心”;第239-240页原告在自己的网站上称 “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远远领先于其它输入法”;称搜狗浏览器是 “上网最快的浏览器”等。
【被告】: 原告证据5“第5718号公证书”(该证据第37,38,80,81页)显示原告在自己的网站上宣称“搜狗拼音输入法是当前网上最流行、用户好评率最高、功能最强大的拼音输入法,并且承诺永久免费,绝无插件”,“目前,搜狗输入法在词库的广度、词语的准确度、高级功能、易用性设计和外观上远远领先于其它输入法”。
【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很快,经常出现一些明显夸张的宣传用语,乃业内普遍现象。有时候新技术的开发者往往觉得自己的技术是最棒的,想当然地认为自己的产品是最好的,容易出现用一些略带夸张的词语宣传自己的产品的情形,但只要这种宣传方式不会引起公众的误解,就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09:35:02]
【被告】: 2、关于采用破坏性技术手段直接删除搜狗拼音输入法。这一行为并非被告腾讯计算机公司所为,但被告认为,QQ输入法设置向导仅仅是为用户设置了一种管理系统输入法的快捷方式,原告指控的这一行为实质上是用户根据设置向导的提示自己选择的结果,并非由被告控制或者因被告的软件设置问题所直接导致,因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原告的逻辑成立,那么微软的操作系统中根本不应该设置卸载程序的窗口界面,因为微软的设置也容易导致其他厂商的应用软件会被删除! [09:35:33]
【被告】: 3、关于干预输入法排序,使搜狗拼音输入法的排序始终在QQ拼音输入法之后的问题。被告不是QQ拼音输入法软件的开发者和运营者,原告指控的这一行为也与被告没有任何关系。输入法安装过程中实际遵循的规则是:后安装者排第一。这是比较公平、合理的操作方式,是为了方便用户在安装后的第一时间内能体验软件的功能。原告的软件也是这么操作的,QQ拼音输入法并非故意压制搜狗输入法。被告证据4,“第12733号公证书”,先安装QQ拼音输入法,再安装原告的搜狗拼音输入法,搜狗自动排在第一位。 [09:35:47]
【被告】: 三、关于原告主张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赔偿额和诉讼费问题。 1、被告在软件下载页面上宣传QQ拼音输入法的同时也宣传搜狗输入法,没有贬低原告的输入法,相反还有利于原告输入法的推广,根本不可能损害原告的商誉,不应该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责任。 2、原告主张的赔偿额没有任何证据支持,不应得到支持。 3、由于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予全部驳回,诉讼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09:36:18]
【被告】: 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应予全部驳回。恳请合议庭查明全部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9:36:3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