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 | 法治之魂论)
体系化学理化研究阐释
法治之魂论
——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关于法治根本保证论述
付子堂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2025年11月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明确习近平法治思想集中体现为“十二个坚持”,其中第一条就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深刻回答了社会主义法治为什么坚持党的领导、怎样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等重大问题,为新征程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指明了前进方向。
一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人民走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和我国法治事业能够取得巨大成就的根本所在,是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取得更大成就最根本的保证。
从历史逻辑看,党的领导是实现民族独立、国家发展的根本前提,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近代以来,一些仁人志士曾尝试移植西方法治模式,但因缺乏强有力的领导核心,加之水土不服、社会动荡和外部干预等因素影响,均以失败告终。实践证明,不是所有的政治力量都能有效整合法治建设所需的社会资源,凝聚社会共识,进而实现良法善治。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在江西中央苏区建立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开始了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建设的探索。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领导人民制定了一系列重要法律法规,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框架体系,确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们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逐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予以有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总体格局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越走越宽广。历史雄辩地证明,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进步,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有效推进。
从法理依据看,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是由我国宪法明文规定的,集中体现了党和人民的统一意志和共同愿望。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国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反映了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了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作为国家意志的最高表现形式,宪法确认了党在国家政权结构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地位,为坚持党的领导、保证党的长期执政提供了根本法律依据。任何人以任何借口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就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深刻揭示,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就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
从现实发展看,全面依法治国能够有效推进,根本的一条就是我们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制度和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彰显的巨大优势时,特别强调坚持党的领导这一优势,深刻指出,“正是因为始终在党的领导下,集中力量办大事,国家统一有效组织各项事业、开展各项工作,才能成功应对一系列重大风险挑战、克服无数艰难险阻,始终沿着正确方向稳步前进”。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各就其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有序协同,形成了政令统一、运行顺畅、执行高效、充满活力的全面依法治国领导体制和组织机制,汇聚起全面依法治国的磅礴力量。
二
党和法的关系问题是中国法治理论的中心议题,是法治建设必须回应的根本性问题。在理论界和实践中,对于这一问题一度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深刻揭示党和法的关系与国家命运的内在关联,阐明如何科学理解与正确处理党和法的关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理论创新。
廓清了“党大还是法大”的错误认识。改革开放以来,西方一些法律观念传入我国,一些人盲目迷信西方“三权鼎立”模式,片面强调立法、执法、司法的所谓“纯粹性”,片面强调司法独立与党的领导的所谓“对立”,在舆论场上制造“党大还是法大”的二元对立。这种观点在逻辑上预设了党与法是两个此消彼长、相互排斥的主体,实质是意图把党的领导和法治割裂开来、对立起来,最终达到否定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这在思想上是错误的,在政治上是危险的。习近平总书记旗帜鲜明地指出,“‘党大还是法大’是一个政治陷阱,是一个伪命题”。之所以说不存在“党大还是法大”的问题,是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而言的,是指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而言的,这是宪法确认的。具体到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都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党大还是法大”的提问方式,不仅不可能得出正确的答案,还会落入别有用心之人刻意挖好的政治陷阱。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和法的关系的重要论述,为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行稳致远提供了遵循。
明确了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的领导是我们的法治同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最大的区别。从经济基础看,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治,本质是建立在资产阶级私有制基础之上、维护资本统治的工具,其政党政治往往沦为利益集团博弈的场域。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基础之上,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党作为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其领导地位与法治的价值追求具有高度一致性。从制度效能看,西方资产阶级政党轮流执政带来的政策摇摆,易造成法律体系的断裂与法律实施的偏差,使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大打折扣。而我国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锚定了根本方向、提供了坚实保证。
揭示了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统一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另一方面,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党是世界最大的执政党,领导着一个14亿多人口的世界大国,要掌好权、执好政,更好把全体人民组织起来、动员起来,必须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三
坚持和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是统筹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推进现代化建设、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内在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对如何将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健全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等问题作出深入阐述,为在党的领导下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了科学指引。
加强党中央对法治中国建设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的领导,首先是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新时代以来,党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统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委员会要管宏观、谋全局、抓大事,既要破解当下突出问题,又要谋划长远工作。组织机构设置的创新,解决了法治建设中多头管理、分散着力、协调不力等问题。例如,在涉及跨部门、跨领域的立法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统筹时,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发挥着“定海神针”的作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必须坚持和加强中央层面对法治领域改革的统筹协调,更加有力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建设。
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各方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党的领导,不是一句空的口号,必须具体体现在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在立法层面,党领导立法并非是党包办具体的立法工作,而是领导把牢立法的政治方向。例如,在制定香港国安法过程中,面对国家安全风险,党中央果断决策,全国人大常委会迅速立法,填补了法律空白,有效维护了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充分体现了党对重大立法工作的定向把关作用。在执法层面,一方面,通过为执法者营造依法履职、权责清晰、保障有力的工作环境,保证执法机关依法执法;另一方面,通过统筹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工作考核,保证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在司法层面,党的领导是管方向、管政策、管原则、管干部的,不包办具体事务,领导干部不能借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之名,对司法机关工作进行不当干预。在守法层面,全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是我们党的高度自觉,也是坚持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多次组织以法治为主题的集体学习,要求党的领导干部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各级党委重视法治培训、完善学法制度、提升干部法治素养,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关键是做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都把党的领导作为政治灵魂、首要原则、根本保证。
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审议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条例》,把党长期以来领导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决策部署、思路理念、体制机制和成功实践转化为制度成果,对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建设更加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制度与规范发挥作用,关键在执行。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必须不断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守正创新、稳中求进做好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作者: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研究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