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苏一养老中心非法集资超8000万!615名老人被骗!)
常州一家养老中心非法集资近8077万
涉及615名老人被骗!
近日,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召开的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常州天宁检察院办理一起养老中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00万余元的案件,通过探索“刑破并行”机制,最终,被骗老人的养老债权已实现全部清偿。
2017年11月开始,天宁区这家养老中心推出“共享型”会员养老项目,组织多名业务员在医院、菜场、公园等地,通过发传单等方式针对老年人公开宣传,许诺到期可返还本金,若不需要入住,可以委托该中心租赁床位,并以5%左右的比例返现,引诱众多老年人购买该项目。截至2022年12月,该养老中心共计吸收615名老年人资金共计8066.99万元,造成损失6772.65万元。
刘某某、吴某某在经营养老中心过程中需要资金周转,二人明知该养老中心无开展融资等金融业务资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仍推出“共享型”会员养老服务项目,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非法性、利诱性、公开性特征。2023年10月6日,常州市天宁区检察院以某养老中心、刘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8日,天宁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分别判处养老中心罚金50万元,刘某某、吴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七年,并处罚金。
宣判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2024年7月23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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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天宁法院裁定受理锦园公司等
六家主体破产清算案
本案系全国首例养老机构破产案
案情疑难复杂,社会矛盾大
债权总额高达3.07亿元,债权种类繁多
“刑民交叉”在破产案件中如何正向促进?
“刑事利剑,追赃挽损”。
“刑民交叉”背景下的破产清算案件法律关系多元复杂,权益主体众多,利益冲突尤为突出。破产清算审判过程中更应遵循刑民协调、利益衡平的理念。
案件审理过程中,天宁法院发现养老中心及实际控制人以现场参观等方式吸引老年人,
通过转账、现金等方式收取会员费,成为养老中心会员。
养老中心与会员签订
《养生养老服务合同》
,承诺满一定期限后可以退还会员费,同时还与会员签订
《床位委托租赁协议》
,约定每年以“锦分”的形式向会员支付收益,锦分可以在养老中心内部用于体检、吃饭、购物、养老等消费。天宁法院将上述全部重要账册资料及线索留存,公安天宁分局以其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经审计,养老中心及关联单位共收到615名集资参与人支付的集资资金共计人民币8000余万元,最终天宁法院判决实际控制人有期徒刑七至十年不等,并追缴上述集资款,为破产财产提供了有力的刑事保障。
老年人群体的合法权益如何实质保障?
“依法优待,彰显价值”。
因有大量的《养生养老服务合同》,故而产生本案特有的“养老合同债权”,债权人平均年龄75岁,且绝大多数为晚年生活的养老钱,面对各类债权人的利益冲突,天宁法院在法律框架内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提出
“法定优先、养老优先、退赔优先”
的分配原则,将“养老合同债权”与刑事案件确定的集资款认真比对核实,将刑事集资款退赔与养老合同债权重合部分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范围。在债权顺序排位方面科学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赋予“养老合同债权”一定程度的优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老年人依法享有的权益,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保障民生,加强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也是贯彻《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的具体要求。养老合同债权与老年人的生存权、生命健康权相关,具有优先保障的自然属性,因此,
在破产程序中依法优待老年人,赋予“养老合同债权”一定程序的优先保障有法律和政策依据,更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
。最终,本案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全体债权人表决高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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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7月
该养老中心破产财产变现共计1.4亿余元
全额覆盖投资人损失
目前均已返还被害人
保障养老债权清偿率实现100%
同时,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对全区17家养老机构开展排查工作
并将其中涉及预收费模式的6家养老机构
对公账户纳入资金监管账户
网友们热议纷纷
“还好追回了被骗的钱”
“守住自己的养老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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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你怎么看?
小编提醒大家
千万不要轻信所谓“赚钱路子”
骗子招数层出不穷
谨慎!谨慎!再谨慎!
特别是提醒家里的老人家
守住辛苦钱!
来源:化龙巷、扬子晚报、天宁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