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法轮功”人员夏某某因从事邪教活动获刑)
本报讯 2016年9月2日,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夏某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8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夏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夏某某,女,原系太原一企业退休职工,2000年因散发“法轮功”传单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5年2月开始,夏某某在太原市的家中,通过互联网下载“法轮功”资料并通过电脑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光盘,并将其制作好的“法轮功”宣传资料、光盘向不特定的人群散发。2015年9月17日,公安机关从夏某某住处查获“法轮功”宣传光盘323张,“法轮功”宣传资料115册(份),印有“法轮功”宣传内容的人民币107张,及其他“法轮功”宣传材料592张(枚)。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某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仍无视国家法律,大量制作邪教宣传品并传播,宣扬邪教,破坏法律实施,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原审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夏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本报记者)
(原标题:“法轮功”人员夏某某因从事邪教活动获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