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罗水和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公 示
罪犯罗水和,男,1967年5月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1196705076794,汉族,户籍所在地内江市东兴区,文盲,农民,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大治乡团结村4组。
2016年6月6日本院作出了(2016)川1002刑初161号刑事判决书,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水和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该案审理中,被告人罗水和以自己患有严重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将罗水和带至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即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病情诊断,该医院诊断先天性心脏病、心功三级。罪犯罗水和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需要保外就医,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决定将罪犯罗水和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
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我院提出
二○一六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