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陈广杰假释一案)
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提请罪犯陈广杰减刑建议书
(2016)赣未管假字第009号
罪犯陈广杰,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许昌县人。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2014)鹰刑二终字第41号刑事判决,认定陈广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12月10日投入洪都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1月16日调入我所。刑期自2013年6月11日至2016年6月10日止。主要从事鞋面加工劳动。
罪犯陈广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3月至2015年12月,先后获得以下奖励:
监狱计分月考核表4次:2015/3、5、8、10;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广杰予以假释,特提请裁定。
此致
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六日
附:罪犯陈广杰卷宗材料一卷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