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罪犯李红波减刑一案)
关于公示服刑人员李红波减刑建议书的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服刑人员李红波的减刑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6年1月7日至2016年1月13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0454-8620132
传
真:0454-8620123
通信地址: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
邮
编:154002
特此公告。
201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