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一般中共党史著作认定要对此后土改政策激进化负责的中央政治局委员康生,这时也于12月10日受命带人前往陇东调查土地公债的推行情况。他调查的结果,一样是正面的。回到延安后,他就在中央党校做了一个报告,公开宣称:“用公债征购土地是解决土地问题的一个好办法”。
1947年1月,陕甘宁政府进一步派出工作团,在各个分区推广了土地征购工作。仅在初步完成征购的5个乡,就使农民承购到土地2.6万亩。以米脂县桃镇区 8乡为例,此次征购前地主人平均占有土地12.1垧,征购后减少为4.4垧;富农征购前人平均占有土地6.4垧,征购后仅占4.3垧。同样的情况,葭县倍 甘区一、五两乡经此次征购后,地主、富农的土地分别减少了三分之二和三分之一,贫农的土地已接近于全乡人均占有土地的平均数。
到1947年2月,陕甘宁边区政府还进一步修订了《陕甘宁边区征购土地条例》,取消了有关“土地之承购应以现耕为基础”的条款,强调“征购土地之分配,应按人口分配给无地及少地之贫苦农民,使每人所有之土地数量与质量,达到大体的平均。”
对于陕甘宁边区的这一和平赎买政策,中共中央不仅支持,而且为其成功而一度颇感鼓舞。在已经宣布暂缓发表征购土地办法三个月后,刘少奇在1947年1月10日又再度致电给各中央局领导人,说明:“土地改革已获伟大成绩,在运动深入的广大地区,地主已屈服,数千万农民已得到土地。但尚有约三分之一地区没有解决土地问题,在已解决土地问题的地区中,在土地分配问题上发生了一些毛病”,“为了在这些地区继续深入彻底解决土地问题,请你们考虑并收集意见后,答复我……是否由各解放区政府各自颁布法令,发行土地公债,征购一切地主多余的土地,无代价地分给农民,以便采用一般合法方式,最后取消地主这一个阶级?”
根据陕甘宁边区试点调查的结果,刘并且在2月8日更进一步指出:“这是彻底解 决土地问题—最后取消封建土地关系与更多满足无地、少地农民土地要求的最好办法之一。”过去大家担心农民负担不起,政府财政有问题,实践证明:“在土地改 革时期,地价大跌,故以公债征购土地的市价很低,公债本息偿还时期又规定很长,故我们政府与群众完全负担得起,很为群众所欢迎。我们最初认为(贫苦农民) 无力负担偿还公债本息的想法,是不合实际的。”故“用公债征购土地分给农民的办法,很可在各解放区采用,只要与诉苦清算配合起来,不把它看作一种单纯的买 卖关系,是只有好处而无害处的。”
受此影响,冀东行政公署等也相继发行了土地债券,帮助农民据此取得土地。华东局规定:“地主超过一定数额的土地由政府征购等方式,实现耕者有其田。”包括被一般中共党史著作认作暴力土改始作之地的晋绥边区,这时不仅没有着重去考虑如何通过土改从农民手中取得资源,以支援战争的问题,反而在2月中旬也通过一项决定,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共同“节衣缩食”,一方面减少税收,一方面拿出90亿元边币贷给农民,“让群众喘一口气,使群众能够发展生产,发展土特产”,“让群众翻身”。
由上不难看出,通常为许多研究者所怀疑的中共和平赎买地主土地的作法,并非是一种用于掩盖其暴力土地政策的虚幌一枪的对外宣传手段,相反,它确曾是中共中央“五四指示”后其土地改革政策演变过程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就是说,从一般所说国共内战爆发的1946年6月以后,直到1947年初,毛泽东和中共中央不仅没有因为内战的爆发而将土地改革运动推向极端,反而是从“五四指示”的方针上进一步后退,采取过更加和平的土改办法,即发行公债征购地主土地,然后分给农民或贷款由贫苦农民购买的方法。
关于中共和平土改可能性的一点讨论
按照通常的说法,陕甘宁边区和平赎买土地的做法,是因为国民党军队1947年3月初大举进攻边区,并于15日占领了延安而被迫中断的。这种说法显然为中共实行和平土改的可能性留下了某种悬念。人们有理由猜想:如果国民党不打断中共中央的这种和平土改的尝试,一个月之后是否还会发生众所周知的异常激烈的暴力土改的风潮呢?
历史固然很难假设,但是,我们还是可以依据种种珠丝马迹,对中共土改政策发展的可能脉胳,依据逻辑进行某些合理的推断。
在这里首先需要了解的是,中共中央自身对和平征购土地的办法其实就一直担心“是不是会妨碍发动群众?”多 数中央局和中央分局也同样更感兴趣用群众清算的办法来搞土地,而对中共中央和平赎买土地政策不十分热心。这时土地改革运动已经搞得比较激烈的晋冀鲁豫中央 局的答复最具代表性。它表示:“颁布法令发行土地公债征购土地办法,在我区似不迫切需要,因我区土地问题是采取直接的、平均分配的办法解决,谁都认为分配 土地是应该的,是大势所趋,清算就是分配土地(农民认为这是土地还家),这在地主及农民中间均已认为合法合理。但颁布这样的法令亦无妨害,对解决干部家属 及民主人士等的土地问题有好处,且可给群众多一层合法工具亦有好处。”由 此不难了解,多数中央局因为所处地区条件与陕甘宁边区不同等缘故,明显地对中共中央的这一主张持消极怀疑态度。但它亦必须要考虑到干属和民主人士的特殊情 况,因而也还是同意,个别情况下有此办法,便于灵活掌握。而既然存在着这样一种考虑,再加上中共中央这时的三令五申,因此如果和平赎买政策能够延续,像晋 冀鲁豫边区的土改斗争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政策牵制,也并非完全没有可能。
但是,如果我们注意到毛泽东在农民运动问题上“矫枉必须过正,不过正不能矫枉”,以及“农民的平均主义在分配土地以前是革命的,不要去反对”,对中小地主,包括旧富农,“实际上也是要侵犯一些的”之类的说法,我们也应当清楚地了解,真正意义上“和平土改”的可能性几乎是不存在的。1947年2月1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针对和平赎买政策的推行,毛泽东再度提出:土地问题不仅要尽早解决,而且一定“用群众运动来与地主决裂,来得到土地。”这 就更清楚地反映出,即使和平赎买土地的办法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得以继续,也注定了是要以与地主决裂的方式来进行,而不可能是“温良恭俭让”的。换言之,公债 征购土地的和平赎买办法,并非就会是“和平”的。正如西北局在指示下一步彻底解决土地问题的指示中所说明的那样:公债征购形式很好,但这种“征购只能在群 众斗争深入的基础上去实行,形式是公债征购,内容则是退租算账;算账算来的是大部分,征购卖出的只是残余;看来是由上而下的法律办法,实质却是由下而上的 群众斗争。”这也就是2月17日康生在晋绥分局财经会议(即专员会议)上所讲的,土改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搞清算”和“自上而下的搞征购”两条腿走路。表面看起来,征购还可以进行,但这种征购却是建立在诉苦清算,组织农民批斗地主,“教育农民敢于同地主撕破脸斗争,要把地主的气焰打下去”的基础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