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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改革进入“深水区” 高校自主权扩大)
孟庆伟
针对科研人员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匹配等问题,最新发布的《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给出了分配方向和机制上的具体意见。值得期待的是,在《意见》构建的三元薪酬结构下,未来科研人员的收入分配有望迎来实质性的改观。
而在备受关注的科技成果转化方面,按照科技部的预测,长期激励政策有望使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大幅降低。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科技工作高度重视,从科技部亮相国新办的频率就可见一斑。今年以来,科技部11次在国新办与媒体交流科技工作的最新政策或情况。
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
“当前的科研人员基础工资部分通常都比较低,要远低于其他市场化公司的同等学历人员的工资水平。虽然部分科研人员有了绩效工资,但绩效工资的分配也存在一定问题。”中科院下属科研机构的一位研究人员近日向《中国经营报》记者吐槽,大多数绩效工资有些类似补贴的形式,即不同贡献的科技人员之间差距并不大,而绩效部分也不能发的太高,通常都有一些上限,所以基本工资即便加上绩效工资后也还是远低于市场上同等学历研究人员的工资水平。
事实上,科研人员收入问题长期受关注。科技部等相关部门在调研中发现,科技人员的实际工作,特别是智力劳动与收入分配不完全符合,包括股权激励对创新具有长期激励作用的政策缺位,内部分配机制不健全。
创新驱动实质上是人才驱动,如何更好地激励科技人才、推动形成体现知识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是本届政府的重要命题之一。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意见》是中央在收入分配调节方面的重要文件,针对我国科研人员的实际贡献与收入分配不完全匹配的问题,其明确的基本思路是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构建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科技成果转化性收入的三元的薪酬体系,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岗位的责任、工作的业绩和实际的贡献紧密联系;在具体的措施上,《意见》提出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收入分配上的自主权,发挥科研资金、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加强科技成果产权对科技人员的长期激励作用,允许科研人员依法依规适度的兼职兼薪。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熊丙奇认为,高校自主权,很重要的就是财政自主权,之后如何建立教师的薪酬制度很重要,目前高校的薪酬制度更强调行政主导,将教师收入与考核挂钩,这实际上是行政对教育、教学的干预。
三元薪酬结构
《意见》亮点很多,首要的就是构建了三元的薪酬结构。“就是稳定提高基本工资,加大绩效工资的分配力度,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激励措施这三个方面的制度上的安排。”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10日表示。
实际上,今年10月份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收入的实施意见》,这当中提到了七类人群,其中有科研人员。
此外,新的分配政策,还将不同学科、不同环节、不同岗位的人员的收入分配统筹起来考虑。
记者了解到,《意见》针对智力劳动特点的不同,制定了不同的分配政策。比如基础研究很多是转化不成物化的产品,也得不到额外的收入,《意见》提出,对实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和软科学研究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国家政策框架内,建立健全符合自身特点的劳务费、间接经费管理方式;再比如,专职从事教学的人员要适当提高基础性的绩效工资在整个绩效工资中的比例,要加大对教学名师的岗位激励力度,这样才能鼓励优秀的教师从事教学工作。
而对高校教师开展的较少创造额外收入的教学理论的研究、教学方法的探索、优质教学资源的开发以及教学手段的创新等工作,都将在绩效工资中给予充分考虑。
科技部副部长李萌表示,高校、科研院所在收入分配上将有充分的调节自主权,按照职能制定收入分配办法,调节收入分配关系,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的办法,而且还赋予财政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对间接费用的统筹使用权。
而对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和智库,《意见》提出了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据记者了解,对有条件的科研机构要探索实行合同制管理,要按合同的目标完成情况来确定工资的水平和分配的办法。对目标明确的应用型科研项目,也逐步实行合同制管理。对横向委托项目的科研人员经费也实行合同约定管理,比如企业给大学和科研院所的课题,按横向课题来处理,该怎么花、怎么用,在合同里约定就行。
简单说,横向委托项目,即一般法人自然人的委托项目;与其相对的,是纵向委托项目,即国家科技计划中的项目,一般由国家有关部门拨付财政经费。
北京一所高校的一位教授告诉记者,前几年,横向委托项目的科研经费管理相对宽松,高校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主要是项目负责人与委托方之间的合作。
但这两年情况有所变化,横向委托项目也参照纵向委托项目去管理,管理得比较死。
“不允许课题负责人提取劳务费,造成研究人员积极性不高,会有一些负面影响,也因此,课题使用中会出现不规范的情况。但合同制管理,不仅会提高科研人员的收入,也提高了整体科研水平,且经费管理灵活很多。”该教授表示。
今年7月印发的《关于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由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
据了解,合同制管理更多使用市场机制。
科研成果转化纳税比例将大幅下降
解决了收入分配的结构问题和高校、科研机构自主权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建立长期的激励机制,尤其是产权激励。在此方面,我国一直存在对创新的长期积累政策缺位的问题。
“所谓的长期激励一是体现在产权激励上,《意见》特别强调要发挥产权对收入分配长期的激励作用,包括要探索对科研人员实行股权、期权、分红激励,加大在专利权、著作权、职务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这些知识产权以及科技成果的转化形成的股权,还有岗位分红权这些方面的激励,都是有长期作用的。”科技部副部长李萌介绍说。
《意见》明确提出要坚持长期的产权激励和现金奖励并举,具体包括科研机构和高校要履行好在成果转化当中的法人责任的问题;明确要完善科研机构和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建立相应的制度;解决高校和科研机构的顾虑问题,有免责的问题;解决长期产权激励当中的税收问题。这其中值得一提的是,科技成果确定股权的过程中的税收问题一直备受科技界关注。此前分两步纳税,科技人员在还没有现金收入时就要交很大一笔税款,且比例比较高。科技部政策法规与监督司司长贺德方介绍,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此种税率最高到45%。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在今年9月份出台的“101号文件”(《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把两步纳税合并成一步纳税,而且是在取得现金环节后纳税,而且特别明确了科研人员和机构有选择权,如果选择延迟纳税的话,一次纳税税率按20%计算。
“我们初步分析一下,这项政策可能使科研人员科技成果转化纳税比例由原来的40%左右会下降到20%,大概下降的幅度超过了一半,所以整体上说单位后顾之忧这方面一个是要免责,不仅仅在价格环节免责,在整个单位制定的分配的激励政策这些方面免责。” 贺德方表示。
不过,在科研人员看来,科技成果转化除了收入问题,还存在现实困难。
“科研成果的转化问题,一种是技术转让并实现市场化后,科研人员可以从成果在市场上产生的效益中获益;另一种就是科研人员可以直接进行科研成果的转化工作,比如让科研人员到市场中去。目前这两种方式在一些研究机构中都已经开始做了。但也存在一定问题,就是解决后顾之忧的问题,比如政策鼓励科研人员下海,是否单位还能为其保留岗位?另外,所在单位鼓励科研人员下海,但是所在的具体部门或实验室是否也能鼓励?” 前述研究人员有所担忧。
他还告诉记者,虽然有些部门有专利转让费的提成,但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还是比较单一,并且对于一些科技成果,单位和个人所有权限划分不清,所以科技成果转化也缺少完善的制度支持。
据记者了解,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近期地方也在密集出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法规的修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