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 王金辉
近日,安徽蚌埠“小学生被班干部要挟勒索,被逼吃屎喝尿”的事件持续发酵。事件中孩子的霸凌手段令人震惊,这让“熊孩子”再次成为舆论焦点。但熊孩子的极端行为很难用“善恶”定性,在法律上,他们因不满14周岁也免于刑罚。法官建议,熊孩子“犯罪”,父母首先要反思,专业机构应积极介入,评估涉事孩子的家庭教育。
名词解释
什么是熊孩子?
熊孩子,在北方方言中形容惹人讨厌、调皮捣蛋的孩子,言语中带有怜爱的感情。风行网络后,这一词语除了保留上述含义之外,还多了“不可理喻,杀伤力强,常常做出带有破坏性的行为”的意味。
虽然熊孩子不是一个社会学或法律概念,但一般而言,熊孩子指5到14岁之间的未成年人。以下案例是近年来,一些熊孩子的极端行为。
案例回顾
熊孩子不完全“犯罪”记录
玩打火机烧死17人
2015年2月5日,广东惠东商场四楼发生大火,火灾共造成17人死亡,5名消防官兵受伤。经查,此次火灾由一名9岁的男孩引燃,他在商场四楼一店铺前用打火机玩火,引起货品燃烧并蔓延。
阳台扔石头砸死准新娘
2014年6月8日,家住江阴的准新娘王丽刚出门经过楼下,就被飞来的石头砸中,倒在血泊之中死亡。查看监控视频后发现,是两个小孩在24楼天台玩耍,其间一名8岁的男童将一块石头抛下,砸死了准新娘。
女孩电梯摔婴致重伤
2013年11月25日,重庆一居民小区内,1岁半的男婴被婆婆误留在电梯,随后进入电梯里的一名12岁小姑娘抱起男婴猛摔打,之后,女孩将婴儿从电梯抱到家中,在阳台栏杆上逗玩时,致使婴儿从25层坠落,重伤昏迷。
模仿动画片火烧小伙伴
2013年4月6日,连云港10岁男童模仿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的“烤羊肉”情节,将同村两名5岁和8岁的小伙伴绑在树上,并点燃了地面上的杂草。火借风势,扑向两名幼童,结果5岁的弟弟烧伤面积达80%,哥哥达40%。
法律之内
熊孩子“犯罪”不刑罚 父母应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案例无疑都对他人的生命或财产造成了巨大的侵害,但这些熊孩子正处于心智尚未成熟的阶段,他们的行为很难以成年人社会中的善恶标准来定性,更遑论理性严苛的法律条文来界定。严格来说,熊孩子的世界中没有“犯罪”。
正是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也就是说,14岁以下的熊孩子无论做出怎样出格的行为,都不会负任何刑事责任,只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依法收容教育,这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刑责可免,但受害一方的损失需有人负责。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侵权)责任。
法律之外
熊父母无悔意 激发受害家庭过激行为
但是,在众多案例中,因为加害一方的父母没有反思自己的教育方式,没有悔意、歉意导致更严重的悲剧发生。
上述“女孩电梯摔婴,男婴重伤昏迷”的案例被曝光后不久,女孩的母亲便不声不响地带着她离开重庆,去了新疆;在蚌埠“小学生被班干部要挟勒索,被逼吃屎喝尿”的事件中,被指霸凌其他同学的“副班长”被其父母带走转学,其母亲高女士在接受采访时称,“自己孩子是被联合诬陷的”。
在这些案例中,加害一方父母推脱责任的表现不仅是对受害家庭的二次伤害,恐怕还会种下仇恨的种子。
2005年4月,李丽6岁的儿子被张家13岁的小儿子伟伟掐死后扔进一口井中。伟伟因此被公安机关收容教育3年,另外法院判决伟伟的父母赔偿李丽15万余元。但伟伟父母不但没有悔意,还一直拒绝赔偿。
心生怨恨的李丽在2006年11月,把硫酸泼向了乘坐公交车的张家的大女儿萌萌,萌萌的烧伤面积达15%,同时也伤到其他三名乘客。
房山法院一审认为,李丽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同时,李丽还被判赔偿几名被害人30多万元。
判决后,李丽称自己对无辜的萌萌非常内疚,但是对伟伟的父母,李丽依然愤恨不平,“他们事后居然连句道歉也没对我说过。因为支付不起停尸费,我6岁的儿子在死后半年才下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