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信息披露直通车实施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新形势,上证所昨日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即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上证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进行评价将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上证所同时将上市公司分为A、B、C、D四大监管类别,分别为信息披露优秀类、良好类、合格类及不合格类公司。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分类每年度进行一次,评价期为上年5月1日至当年4月30日。
据了解,为了保证评价过程的客观公正,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评价主要采用定量计分的方式进行,并结合一定的消极条款,即发生特定情形时直接被划入某监管类别,以综合确定上市公司的监管分类。为了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评价时采取定量计分与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相挂钩的方式进行。评价标准在坚持定量原则评价的基础上,适用范围不局限于上市公司层面,同时在评价中引入公司自查机制,引入加分因素,并且淡化对财务或经营指标的考量。
《办法》指出,如上市公司存在治理混乱,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运作;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无法表示意见(仅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况除外)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等,其监管类别划为D。
此外,上市(包括IPO和借壳上市)未满一年;股票在风险警示板挂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首发上市的公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或上市当年即亏损,且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未明确具体地提示业绩下滑风险或不存在其他法定免责情形;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在审计报告中披露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实现的盈利低于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的80%,且不属于上市公司管理层事前无法获知且事后无法控制的原因;公司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或因涉嫌违反相关证券法律法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其监管类别不得为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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