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看到URDG是更加精确了,URDG458当中一些标准为实物特例留下了很多的空间,所以给解读误读留下了很多的空间。在URDG758当中很多规则都给出了更加明确的定义,所以新版的758剔除了所有不严密的标准,比如说审核时间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保函的延期我们都给出了定义。我们可以看一个例子,如果受益人提交索赔之后,担保人无需许可就可以申请,还纠正了原先的一些不合理的现象,比如说保函失效发生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受益人失去了追索权,这个也在新版的URDG当中得到了纠正。758当中纠正了这个问题,确保说不可抗力发生的情况,如何保证我们受益人的权利得到最大限额的保护。
担保人的独立定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和明确,更为重要的是以排他性的单据和条款的形式进行了阐述,保证了担保人必须更加恪尽职守的实施支付。而且我们URDG对担保人的工作时效性也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比如说担保人拒绝不相符索赔的时候必须要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发出拒付通知,并且要详细的列出不符定,必须去付款,这些规定可以有效的阻止对受益人的损害。
再有一个我们看到URDG的一个变化是很创新的,为了避免一系列的争议,URDG进行了一系列的创新。刚才我也提到了像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么做,对于之前的情况的纠正也是我们URDG新版创新的一个体现。再来看一下我们新URDG的组合,大家可能会注意到个458不同点在于说我们是有一个标准的模板,有谁知道我们这个模板呢?大家有谁知道我们的出版号呢?知道的话请举手,是502。由于之前没有模板,现在我手上拿的这个大家可以看到,在后面就附录了模板,大家也会看到我们有做不同的模板,比如说投标保函或者是履约保函,或者是预付款保函,预留金保函等,这些不同的保函都附录在我们新版的标准当中了。以前在458的时候,规则归规则,模板归模板,是独立印刷出版的,这样一来就不利于大家去参考。在新版组合当中我们是组合在一起出版了。
除此以外,我们来看一下保函条款的必要性,准备充分的工作和解释,是在URDG758的每一章节中都可以体现到的独立成章的发表出来的,具体是ICC702号编号的出版物,702是我们在这个指南上面的第一份。
我们来看一下758,这个演讲分为两部分,我要分开来做。我们大家看看其实在整个审核阶段,我们有很多的角色,包括起草组,包括咨询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甚至是国家国家层面的委员会都会涉及到决定。对ICC来说,银行委员会、银监会来说都是相关的国家层面的委员会。他们会对最后的决策起到支持性和关键性的投票,另外在ICC内部其实还有相关的中央委员会,或者是说这样一种类似的决策机构来收集相关的信息,来进行数据的整合,进行讨论。随着讨论时间的延续,将会有4-6个组织进行相关的投票表决。
我们在2009年的3月11号,我们对758的每一个条款进行逐条的审议,这个是2009年在中东的阿联酋迪拜进行了一项议程。左边就是我们要投票表决的议程和条款,在右边是每一个条款中所列出的不同的行,比如说第246行,第266行,可以清晰的看出我们要讨论的一些内容和议题。这个是我们的审议的路线图,我们从2007年的4月25号一直到2009年的11月23、24号,花了大概3年半的时间。
我们再看看所涉及的版权,我在开始介绍一些具体条款的时候,大家目前有没有什么问题?请大家注意,这个是完全遵守于ICC的见索即付统一规则的修订版,是隶属于758相关的版本。
第一条,适用范围。这里要分为A、B、C、D,见索即付保函适用于任何明确表明适用规则的见索即付保函或者是担保函。大家不要搞反了,如果应指示方的保函,根据URDG来开立,但是我并不在乎这个到底是谁。如果是2010年7月1日之后开启的保函将适用于ODG。我们可以看到几个词条,首先是URDG的第二条,专门对一些词条进行了一些定义,所以说你在后面将会对这些内容进行一些开具或者是讨论的时候,就会使用这些术语,你就会在重复着引用或者是多次引用Article2中的这些定义了,是一种自我引述的过程。
举一个例子,先是通知方,申请方或者是受益人等等相关的概念。在ODG里面都是一些新的概念,包括申请人,包括指示方,申请人可以是指示方本身,也可以不是指示方。整个金融机构的结构非常冗长或者是结构非常巨大的话,你可以作为指示方,但是它的这些附属公司或者是主营业务并不会在指示的内容中体现。这样一种相关的概念体现了当有第三方出现,那么它将会来承担相关的责任,以及相关的风险,它也将是应担保方的请求对保函进行通知的一方。
大家看一下这个票据,我们一般只会见到指示票据,但是请大家记住,15、20年前,我们都不知道以后会怎么样,所以说也会看到一些电子表单和电子票据的形式出现在我们的面前。这里有各种各样的术语的解释,包括指示方、承担方或者是交割方。对于支持陈述实际上在条款15A和条款15B已经有相关的阐述了。
第三条这个解释里面担保人是出于不同的实体,除非另有规定,保函和反保函的任何修改书,担保人包括担保人,受益人应该是以反担保开行而收益的一方。这里我们只谈一些必要的担保和反担保,它们包括相关的收益人方或者是由反担保所开具的收益方。
第四条,相关的开立和生效的准则,包括一旦脱离了担保人的控制而开立,这里有一些潜在的风险。实际上在某一些国家有可交付性,保函一旦开立是不可撤销的。从不同的法律方面或者是不同的法律实体来看,法律都是不可撤销的,一旦进行了提起或者是保单一旦开立就不可撤销。
第五条,保单和反保单的独立性,强调了保函就其性质而言独立于基础关系、申请人和担保人,完全不受这些关系的影响和约束,以及其他的一些情况。
第六条和第七条,我会跳过,因为是跟我们条款条件没有关系。第六条是单据货物和服务履约,第七条是非单据条件。实际上这里已经讲的很清楚了,你应该来确保这样的事情得到避免。如果保函中的位置指明这样的单据,而且指数也无法确定该条件是否满足,那么担保人将不予理会,除非确保函中指明了某一些单据所确立的信息,或者是该信息中与保函中的信息不存在矛盾。只有在这三种情况下,你都可以不予理会。
第八条,指示和保函的内容。开立保函的指数或者是保函当中要避免加入过多的细节,这里包含了一些什么内容呢?包含了申请人、受益人和担保人。除此以外,还要包含基础关系的编号以及另外可能涉及到的赔偿金额和最高赔付金额的一种,另外担保函的编号和其他信息。还包括所开立的保函或者是反保函的情况下所开立的反保函的编号和其他信息,还包括说到底用哪种语言进行书写。
第九条,未被执行的申请。如果说担保人在接受开立保函的申请,应该向发出指示的一方进行通知,而且不能有延迟,这是重要点。没有办法定义毫不延迟怎么来定义,法律方面来说没有这样的保证,所以说这里只是一个显示的要求,没有相关的强制性。因为实际上并没有担保人会真正的去故意的延迟,但是如果发现这样的问题,我们没有办法界定毫不延迟的概念是什么。我们要让全部的保函方获知这种变化,及时的得到相关的通知,即使是一些基础交易,如果基础交易失败了,也是需要通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