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的办学宗旨,为保证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规范、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不设分校,本科生全部在校内学习;学校国标代码:11414。
第三条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实施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和“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设有研究生院,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根据教育部规定,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领导招生宣传、录取、特殊类招生选拔考试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生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科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其职能如下:
1.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分专业招生计划和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
3.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
4.组织进行自主选拔录取、第二学士学位等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6.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7.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纪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察工作小组,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 报考资格
第七条 报考资格执行教育部文件规定。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下列情况没有报考限制:
1.往届生报考按照各省招生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2.学校录取时对男女生比例不作要求,对女生报考没有限制;
3.除英语专业外,不限制考生高考外语语种,但学校日常教学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四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经教育部审批,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 提档原则。我校为第一批录取院校,提档分数线不低于各省的重点分数线。提档比例按顺序志愿和平行志愿分为两种方式。顺序志愿批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10%以内提取考生档案。平行志愿批次按照招生计划数的105%以内提取考生档案。对于符合国家政策享受加分、降分的考生,可按各省招办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加分累计最高不能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录取原则。
1.总原则为“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录取时,专业录取时以实际考分为准,从高分到低分排队,根据考生志愿依次录取,总分和专业志愿相同时,依次优先录取有政策加分考生、专业志愿位次靠前和相关科目(数学、物理和英语)分值高的考生;
2.第一志愿完成招生计划后,不再提取其它志愿考生的档案;第一志愿未完成计划时,依次提取第二、第三志愿等考生档案,比照第一志愿的方法进行录取;仍未完成计划时,按省招办安排是否将剩余计划向考生征集志愿,如仍无法完成,学校收回该省的招生计划;
3.调剂和退档: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4.报考英语专业的,外语必须为英语,要求参加省招办口语加试,并取得合格及以上成绩;
5.对内蒙古自治区按照分数清原则进行录取;
6.对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AB+(含)以上;对进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方式,结合考生的专业志愿和综合素质评价等其它指标,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和所录专业;等级顺序依次为A+A+、A+A、AA、A+B+、AB+;已被我校认定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须达到同样等级时,方能享受相应降分优惠。
第十三条 特殊类型考生的录取。
1.我校在新疆、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和西藏等六省区招收少数民族预科生,录取参照以上原则,被录取后到河南省郑州市黄河科技学院就读一年预科,预科成绩合格后,下一年转入我校。
2.定向生(新疆)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在我校调档线上未完成计划时,可在调档线下20分以内、一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仍未完成定向招生计划时,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3.高水平运动员、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规定和我校的有关规定、办法进行。
第五章 入学后复查
第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 新生未按录取通知书中规定时间报到,逾期两周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我校在新疆与部分石油单位签订了定向培养计划。新疆考生可报考,考生一旦被录取为定向生,须在入学前与定向单位签订接受定向培养协议,注册前须与学校签订接受培养定向就业招生学生协议书;拒绝与定向单位及学校签订协议书的,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 收费标准的审批与标准。学校按北京市物价局和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1.招生专业学费标准:(1)地质工程、石油工程、化学工程与工艺、油气储运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海洋油气工程、能源化学工程和英语专业为5500元/生 学年;(2)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科学与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自动化、应用化学、环境科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能源与动力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和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为5200元/生 学年;(3)经济学类(含国际经济与贸易和能源经济)、工商管理类(含会计学、财务管理和市场营销)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为5000元/生 学年。
2.住宿费:以实际住宿标准为准。
3.其它费用:卧具费、体检费、书费等,根据实际情况收取。
第七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奖助学金。国家、学校、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我校设置了多种奖助学金,用于激励学生努力学习,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通过奖、贷、补、助、免等各项学生资助管理措施,保障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十九条 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18号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务处本科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102249
咨询电话:010-89733245、89733079(传真)
E-mail:sydxzsb@cup.edu.cn;
网址:http://www.cup.edu.cn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