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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网络诈骗已成为当前发案最多、上升最快、涉及面最广、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犯罪类型之一。公安部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5.8万起,拦截诈骗电话36亿次、诈骗短信33亿条,紧急拦截止付涉诈资金2170.7亿元;检察机关起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6.9万人,人民法院审结相关案件4.1万件、8.5万人。
高发态势之下,个案辩护更需精耕细作。结合本人办理过程,当事人及家属普遍存在三类认知误区:不对侦查机关统计的诈骗信息条数实质质证、将起诉书被告人排序等同于罪责轻重、认为无缓刑适用空间即无需辩护。本文依托办案实操,针对上述实务难点梳理辩护思路,厘清辩护可行空间。
一、诈骗信息条数认定
诈骗信息发送条数是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定罪量刑的关键事实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6〕32号),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50000条以上的可认定“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对应量刑区间悬殊。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条数认定的法律地位因诈骗罪既遂、未遂形态不同而截然不同,辩护人必须首先厘清案件形态,再确定条数攻防路径。
第一,既遂情形。行为人实际骗得财物、诈骗数额能够查证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量刑以查证数额为主要依据,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三档确定量刑基准;此时诈骗信息条数并非独立定罪标准,而是反映犯罪规模、手段恶劣程度的重要量刑情节,在基准刑调节中予以考量。
第二,未遂情形。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条数达到50000条以上的,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需要说明的是,未遂定罪除条数标准外,“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亦可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故条数是认定“其他严重情节”的核心标准而非唯一标准——正因如此,条数统计的准确性直接决定未遂案件能否达到定罪门槛、处于何种量刑档次,是质证攻防的核心战场。同时,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条数核减与未遂从宽两项抓手可以叠加主张,辩护空间不容低估。
第三,既未遂并存。同一案件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辩护人须对照在案证据准确界定形态,既遂部分紧扣数额、未遂部分紧扣条数,分别质证、分别争取。
条数认定还应把握两项技术规则:
一是累计计算规则,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不得以“同一被害人”“重复发送”为由主张剔除;
二是推定认定规则,因犯罪嫌疑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导致条数证据难以收集的,侦查机关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实施犯罪的时间、被告人供述等综合认定。辩护人应重点审查日均条数是否有电子数据、话单等客观证据支撑,起算时间是否准确,供述与客观证据是否相互印证,防止以推定之名不当扩大认定范围。
就条数统计口径而言,侦查机关常直接采信后台导出数据认定信息总量,该统计结论存在事实瑕疵,具备质证、核减空间。司法实践中,信息条数统计主要有以下几类裁判标准,其适用与既遂、未遂形态紧密关联:
(一)全额整体认定:全部聊天记录统一计入诈骗信息。适用于既遂案件,认定逻辑为所有对话均服务诈骗目的,寒暄、铺垫话术均用于获取被害人信任、推进诈骗,不存在无关闲聊,不作数量扣减。
(二)逐条甄别剔除无关内容:依托电子数据鉴定提取完整聊天记录,剔除无关联日常对话,仅将引流、诱导转账类沟通内容累计统计,重复发送信息全数累加。
如(2019)皖16刑终217号案:“根据上述QQ聊天记录文件内容,仅徐某所使用的部分QQ账号聊天记录属诈骗之外的聊天信息,扣除此部分发送信息条数,徐某发送诈骗信息共计29347条,其余黄某、徐光某、徐欧某、徐乾某发送的信息均为向不特定对象发送的诈骗信息。”
(三)以添加好友数量折算认定:仅适用于诈骗未遂案件,微信加好友作案不等同于拨打电话。若聊天内容混杂闲聊、难以逐条甄别诈骗话术,依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以好友总数折算,每名好友对应1条诈骗信息。
如(2023)赣1127刑初252号案:“关于诈骗信息数量的认定,本案犯罪团伙共计发送信息数量149597条,由于Whats APP聊天发送的信息中可能存在日常“打招呼”等不含有诈骗内容的信息,而现有证据难以对涉案每条信息中是否具有诈骗内容进行一一甄别,故不宜将149597条信息全部认定为诈骗信息,但是涉案犯罪团伙共同添加的好友数量是客观的,且针对己添加的好友数均已发送了含有诈骗内容的信息,本院遵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将发送给每一好友的信息数认定为1条诈骗信息。”
二、起诉书被告人顺位不能作为本案罪责评判标准
本案当事人因起诉书中排序靠前,便自认为系主犯、刑期重于其他同案,该认知存在明显偏差。公诉机关列明的被告人顺位仅为审查起诉阶段初步评价,并非法定量刑依据,二者无必然对应关系。
实践中常出现顺位靠前人员轻判、靠后人员重判的情况:部分前列被告人仅为底层执行者,只负责群发、拨号等机械工作,不参与团伙管理与分赃,可认定从犯;部分后列被告人入职久、获利高,主动拓展业务、招揽同案,实际罪责更重,最终刑期更长。嫌疑人和家属应抛开文书排序带来的主观预判,辩护人需重点厘清当事人实际分工、参与时长、违法所得,引导法庭客观区分各被告人罪责。
三、即便本案无法适用缓刑,精细化辩护仍可缩减实刑刑期
当事人普遍存在不完全认知,将争取缓刑当作辩护唯一目标,认为不能缓刑则辩护无意义。需要正视的是,法发〔2016〕32号意见明确要求“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此类案件缓刑适用本就从严,判断“缓刑空间有限”并非全无依据。但缓刑仅是从宽处罚的一种情形,即便本案不符合缓刑条件,通过精细化证据与量刑辩护,仍能显著缩短宣告刑期。
一方面,质证核减不实诈骗信息数量、剥离无关涉案事实,降低量刑基准,同等从轻幅度下可直接压缩刑期;若案件属未遂形态,还可援引刑法第二十三条主张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与条数核减叠加适用;另一方面,结合当事人受高薪诱骗入职、主观明知程度低、作案积极性弱、未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等个案情节,论证其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小,争取区间下限量刑。
从本案办理经验来看,电信网络诈骗辩护的核心是破除固化认知、立足证据细致质证。在案件高发、依法严惩的整体态势下,个案辩护空间并未消失,反而更依赖专业与精细:准确界定既遂未遂形态、质证核减信息条数、客观区分罪责层次、充分挖掘从宽情节。即便案件诉讼形势不利,通过严谨质证、精细量刑辩护,仍能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争取最轻刑罚。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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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雨成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执业前,曾长期服务于大型央企及上市公司,深谙企业合规运营与风险管控。自执业以来,已协助及独立处理近百起法律事务,业务范围涵盖民商事诉讼、公司治理、合同审查、刑事辩护等主要领域,积累了扎实的全流程实践经验。善于融合商业思维与法律视角,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务实、高效且富有前瞻性的解决方案,精准把控风险,创造核心价值。
业务领域:民商事诉讼业务、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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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腾 • 律师
湖北楚尚律师事务所政府法律事务部主任
武汉大学宪法与行政法学硕士。专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工程机械等专业领域诉讼纠纷,办案覆盖基层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多起行政案件实现变改撤、减罚免罚,民事案件获得改判等良好效果。
业务领域:行政纠纷、民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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