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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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进入破产程序后,最核心、最频发的争议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处置问题。房企破产后,管理人拥有合同处置权,部分购房合同可能被解除,
那么,开发商破产,购房人权利如何保护?
最高院最新公布的《全国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座谈会纪要》对不同类型、不同履行状态的购房人,设置了差异化、阶梯式的专属保护规则。
一、基础规则:破产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
法院受理房企破产后,针对破产前成立、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房屋买卖合同,管理人有权自主决定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合同,这是破产概括受理原则的常规体现。
若管理人选择解除合同,购房人已付房款、产生损失的,对应的返还请求权、赔偿请求权原则上按普通债权清偿,无法优先受偿。
唯一例外:购房人已全额支付购房款的,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行交房、过户义务,充分保障全款购房人的核心权益。
二、最高优先级保护:消费性购房人、拆迁安置户
为保障民生居住权益,法律对刚需、改善型居住购房人给予超级优先保护,属于破产程序中权利顺位最高的购房群体。
只要满足: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购房合同、购房用于自住刚需或改善居住需求,房屋买卖合同应当优先继续履行。该类购房人的权利顺位,直接参照最高法商品房消费者保护批复规则,房屋交付请求权、房款返还请求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及普通债权。部分付款的购房人,可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补足全款,继续享受优先保护待遇。
同时,拆迁产权调换的安置户,属于特殊优先保护主体。基于拆迁补偿协议取得特定安置房屋的,可直接参照商品房消费者规则保护权益,不受普通债权人清偿顺位限制。
三、稳定保障:已办理预告登记的购房人
破产受理前已签订合法购房合同、且完成房屋预告登记的,管理人不得以“未付清全款”为由解除购房合同。
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房屋具备过户、确权条件的,管理人必须配合办理正式不动产登记,保障购房人物权落地。
但若项目烂尾、无法续建、合同客观无法履行而被解除的,除商品房消费者外,其余预告登记购房人的房款返还、损失赔偿权利,只能按普通债权参与分配。
四、特殊保护:已合法占有房屋的非消费性购房人
并非只有刚需住宅购房者受保护,购买商铺、公寓等非居住用房的购房人,只要满足法定条件,同样可以对抗管理人解除权。
破产受理前已签订有效合同、开发商已合规交房、购房人实际合法占有房屋(包含交钥匙、入住物业、实际管控使用等情形),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无权收回房屋,法院依法支持购房人继续履行合同、保有房屋的权利。
五、实务维权总结:四类购房人权利顺位一目了然
1. 全款购房人:管理人无权解除合同,必须继续履行,权利稳定;
2. 刚需消费购房人、拆迁安置户:享有超级优先权,优先于工程款、抵押权、普通债权,优先交房或优先退款;
3. 预告登记购房人:禁止随意解约,具备条件必须过户,烂尾无法履行的按普通债权处理;
4. 已实际占有房屋的购房人:无论住宅、商铺,均可对抗管理人收回房屋。
周军律师提醒,开发商破产并非意味着购房人必然钱房两空。购房人可根据自身付款情况、登记状态、占有事实,精准主张对应合法权利,最大限度规避破产风险、维护自身房产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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