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9月7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诉讼参与人借助AI辅助诉讼的情况越来越常见。有的向法院提交人工智能生成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提交前却未作核实,妨害司法秩序。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的《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虚假诉讼、伪造证据等行为。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指出,人工智能只是辅助工具,诉讼参与人不得以“AI幻觉”、技术中立为由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诉讼参与人对其提交法院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应当甄别核实,确保其真实、准确。为引导社会公众合理使用人工智能,预防虚假材料进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司法秩序,《意见》从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意见》依法惩治利用人工智能虚假诉讼,规定当事人利用人工智能自主学习、自主决策的特性,通过删除或者篡改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特定指令输入、选择性结果呈现、对抗性干扰等人为干预或者误导的方式,捏造案件事实进行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的行为,《意见》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利用人工智能伪造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人工智能生成的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负有核实说明义务。司艳丽介绍,目前,人民法院已发现多起利用人工智能生成的虚假案例,且当事人、代理人在提交法庭前并未作全面核实,人民法院案例库也有入库案例。在此基础上,《意见》明确规定,诉讼参与人提交诉讼文书、案例检索报告等材料如系使用人工智能生成,应当在提交法庭前认真核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案例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在提交法庭时对使用人工智能辅助情况作出说明,并对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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