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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一下收款码,转笔钱就给佣金”“跑一趟取个包裹,日结上千元”“照着剧本拍条广告,报酬比平时高几倍”……这些看似门槛低、来钱快的“兼职”,背后可能连着电信网络诈骗的资金链、引流链。
近年来,随着“断卡”行动深入推进和金融风控不断加强,诈骗团伙转移资金的方式也在不断变化,从银行卡“跑分”转账,逐渐转向借用收款码、线下转运现金黄金、跑腿代取贵重物品等更隐蔽的方式。普通人如果贪图小利、放松警惕,很可能从“帮个忙”变成违法犯罪链条上的“工具人”。
借个收款码就能赚佣金?
小心“代收款”变涉诈走账
【案情回顾】
北京房山居民小张刷短视频时进入某直播间。主播称自己的收款码因交易频繁被平台限制,想借粉丝的收款码“周转”,每完成一笔转账就支付20至50元佣金。小张觉得只是“过一下账”,便主动联系对方,提供了自己的支付收款码。此后,小张账户陆续收到1000至2000元不等款项,他再按指令立即转入指定账户。操作几次后,小张已经察觉这些钱“来路不正”,但想到每次都能拿到佣金,仍继续转账。
案发时,小张累计协助转移资金1.5万余元,获利460元。经查,相关资金系涉诈资金。小张因非法出借支付账户并协助转移涉诈资金,被北京房山警方依法行政拘留并罚款1900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违反该规定的,依照该法第四十四条,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并不是简单以“转了多少钱”划线。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及2025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认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应综合审查行为人是否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是否实际提供帮助以及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等条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示】
收款码看似只是一个二维码,背后连接的却是实名支付账户。陌生人以“账户受限”“帮忙走账”“代收一笔就返佣”等理由借用收款码时,应当立即提高警惕。不要替陌生人代收、代转来路不明的资金,更不要为了几十元、几百元佣金交出自己的账户和支付工具。
“跑一趟”就拿高薪?
可能运的是涉诈赃款赃物
【案情回顾】
2026年8月14日,北京市公安局通报打击线下转运涉诈资金违法犯罪情况:今年以来,全市共刑事拘留涉诈运金(线下将诈骗钱款通过现金、黄金等实物转运出去)嫌疑人450余人,打掉车队73个,现场拦截现金6000余万元、黄金19.43公斤。线下转运已经成为诈骗团伙规避资金监管、转移赃款赃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躲开线上资金监测,诈骗分子会诱导被害人大额取现,或者购买黄金、储值卡、高档电子产品、奢侈品等,再招募“取手”“车手”线下接取、转运。有的团伙通过加密聊天软件接单,人员彼此不见面,交易地点刻意选择城郊交界、野外等偏僻区域;还有人乘坐高铁、飞机异地流窜,再搭乘上线提前预约的网约车取货送货。
快递、跑腿、外卖、网约车、货运平台也可能被诈骗团伙恶意利用。有的被害人按照诈骗分子指令在线购买黄金或贵重商品,寄到指定酒店或代收点,随后再由跑腿人员多次转手。对部分“兼职者”而言,手里拿的看似只是一个包裹,实际上可能正处在涉诈资金转移链条中。
【法官说法】
同样是“取钱送货”,法律定性不能只看表面动作。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需要结合行为人何时介入、知道什么、与上游人员是什么关系、实际做了什么等事实综合判断。
1.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正在实施诈骗,事前有通谋,或者在诈骗过程中形成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仍按照指令上门取款、接收并转移诈骗款,为诈骗得逞提供帮助,可能按照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上游犯罪所得已经形成,行为人明知所接收、转运、转换的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仍帮助收受、持有、转移、变卖或者将财产转换为其他形态,符合条件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基本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也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此,不能简单认为“我只是跑腿”“我只是拿固定报酬”就当然与犯罪无关。
综上所述,即便行为人自称“不知情”,但结合酬劳明显偏高、交接地点偏僻、交易方式反常等情形,足以推定其应当知晓行为违法的,依然可以认定主观明知,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提示】
面对“高薪日结”“轻松跑腿”“不用问货物来源”等兼职信息,尤其是要求代取大额现金、黄金珠宝、购物卡或其他贵重物品,并指定偏僻地点交接、频繁更换路线或者要求使用加密软件联系的,要格外警惕。正常兼职通常不会要求你对货物来源“别问”“别看”“别留记录”。发现可疑招募信息,可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
拍广告转链接也能赚钱?
“引流”同样有法律边界
【案情回顾】
北京某摄影工作室经营者田某接到一笔高价拍摄业务,对方要求其按照统一剧本,为一款网络投资App拍摄“投资成功”的引流短视频。拍摄中,演员轮番讲述并不存在的“投资经历”,田某还仿照新闻发布会场景布置画面、叠加官方媒体标识,并主动修改宣传话术,增强视频的可信度和吸引力。事实上,拍摄团队成员均未实际使用过该App,清楚镜头中的“致富故事”都是虚构的。
经查,该App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已有被害人受广告吸引后投资被骗。田某通过拍摄虚假广告获利十余万元。法院结合其与上家使用加密软件联系、主动优化虚假话术、伪造权威背书等证据,认定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拍摄推广帮助,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法官说法】
拍摄、剪辑、推广本身都是正常职业活动,关键在于服务的内容和目的。如果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制作虚假宣传素材、发送诈骗信息、发布引流链接等,且达到法律规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与诈骗人员事先通谋、形成稳定配合,具有共同诈骗故意并参与诈骗方案设计、话术制作、投放实施等环节,还可能按照诈骗罪共同犯罪追究责任。
【法官提示】
接广告、做推广、找兼职,都不能只看“报价高不高”,还要问一句“这项工作到底在帮谁、帮他做什么”。涉及投资理财、贷款、刷单返利等高风险业务时,应核验委托方身份和业务资质;对要求伪造权威背书、编造“成功案例”、批量发送陌生短信、转发不明链接、添加陌生好友等任务,应当果断拒绝。对学生等年轻群体而言,“动动手指就赚钱”往往也是最需要警惕的诱饵。
若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如本人已经卷入可疑“兼职”或资金转移,应立即停止相关行为,妥善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材料,并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情况。
文/章林刘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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