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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背景
一场“只差一张证”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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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初,江苏灌云的刘某(男)与戴某(女)相识后自由恋爱,感情稳定后于同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年7月,双方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隆重的结婚仪式,宴请亲友,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次年1月,戴某生育一女,三口之家其乐融融。
然而,这对共同生活了三年、共同养育了一个孩子的“夫妻”,始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4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升级,感情彻底破裂,戴某搬离住所,正式结束同居关系。分手后,刘某认为双方既然未办理结婚登记,彩礼就应当返还,多次联系戴某要求返还彩礼19.8万元及购置金项链支出1.2万元,合计21万元。
戴某则认为,双方已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并抚育子女,彩礼早已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及育儿开销,无需返还。双方协商未果,刘某遂将戴某诉至灌云县人民法院。
一个核心问题摆在了法官面前:办了婚礼、生了孩子,就是没领证,彩礼到底该不该退?
02
难点
机械适用法条 vs 实质公平的艰难抉择
本案看似是一起普通的婚约财产纠纷,实则涉及法律与情理、形式与实质之间的深层冲突:
难点一:法条的“刚性”与现实的“柔性”之间的矛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从字面看,刘某的诉求似乎“于法有据”——没领证,就该退彩礼。
然而,现实情况是:双方同居三年、办了婚礼、生了孩子、共同抚养子女。如果机械适用法条判令全额返还彩礼,对戴某是否公平?这是本案最核心的难题。
难点二:彩礼是否已“消耗”于共同生活,举证困难
戴某主张彩礼已用于家庭共同开支及育儿开销。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彩礼已经花掉了”?日常生活中的柴米油盐、育儿支出、房贷车贷,往往难以与“彩礼”这一特定款项建立一一对应的证据链。如果无法证明彩礼的实际去向,法院可能难以支持不返还的主张。
难点三:法律观念的转型——从“唯登记论”到“重共同生活”
长期以来,公众和部分司法实践对彩礼返还存在“唯登记论”的惯性思维——只要没领证,彩礼就得退。但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不断强调:“双方是否共同生活”应当成为彩礼返还的核心考量因素。这一观念的转变尚未被社会大众广泛认知,本案的裁判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推动这一转型。
03
策略
跳出“唯登记论”,聚焦“共同生活”实质
策略一:釜底抽薪——论证“共同生活”是彩礼返还的核心标准
彩礼给付的初衷,在于促成男女双方组建家庭、稳定共同生活。本案中,双方虽欠缺婚姻登记这一形式要件,但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共同生育并抚育一女,孩子已年满两周岁。
给付彩礼所要实现的组建家庭的实质目的已经基本达成。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机械判令返还彩礼,将严重背离彩礼制度的设计初衷。
律师实操提示:在涉彩礼纠纷中,不应仅以“是否办理结婚登记”作为唯一判断标准。应重点论证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生育子女、是否共同抚育后代等实质性家庭生活事实,以此对抗“唯登记论”的机械适用。
策略二:事实论证——共同生活期间的必然消耗不可忽视
论证双方在长达三年的共同生活期间,因日常生活开支、生育以及抚养子女必然产生相应开销。彩礼作为家庭共同资金的一部分,已融入家庭的日常运转——房屋居住、饮食起居、孩子奶粉尿布、医疗教育,无一不需要资金支撑。
如果无视这一客观事实,机械判令女方全额返还彩礼,无异于让女方既要独自承担育儿责任,又要返还三年前的彩礼款项,陷入双重困境。
律师实操提示:在彩礼返还纠纷中,应系统梳理共同生活期间的大额支出凭证(房贷、车贷、育儿、医疗等),论证彩礼已实际消耗于家庭共同生活,难以恢复原状,从而削弱对方“全额返还”主张的合理性。
策略三:法律升级——援引最新司法解释,主张综合裁量
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主张法院应当结合同居时间、是否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
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三年、生育一女的事实,足以支撑“不予返还”的裁判结论。
04
结果
法院驳回返还请求,21万彩礼不用退!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依照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长达三年,并且共同生育一女,孩子现已年满两周岁。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过程中,因日常生活开支、生育以及抚养子女必然产生相应开销。
如果在双方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共同抚育子女的情形下,仍机械判令返还彩礼,对女方明显有失公平。
法院综合考量双方同居时间长短、生育抚育子女实际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案件事实,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戴某无需返还21万元彩礼,案件以女方完胜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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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案例启示
精准把握立法精神——彩礼不是“押金”,婚姻不是“交易”
彩礼的本质是以缔结婚姻、组建家庭为目的的财物给付。当双方已经长期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给付彩礼的实质目的已经实现,此时再以“没领证”为由要求返还,既不符合彩礼制度的初衷,也有违公平原则。
启示:彩礼返还纠纷中,“领证”不是唯一的标准,“共同生活”才是更本质的考量。办了婚礼、生了孩子、过了日子,彩礼的使命就已经完成了。
结婚登记不是“小事”:虽然本案女方胜诉了,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仍然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继承权、夫妻共同财产、相互扶养义务等)。建议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双方及时办理结婚登记,全面保障自身权益。
共同生活是彩礼返还的核心标尺:即便没有领证,如果双方已长期共同生活、生育子女,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全额返还彩礼-。不要被“没领证就得退彩礼”的旧观念吓到。
保留共同生活的证据:共同居住的水电煤缴费记录、孩子的出生证明、家庭大额开支凭证等,都是证明“共同生活”事实的有力证据。在彩礼返还纠纷中,这些证据的价值不亚于结婚证。
(注:以上案例基于公开裁判文书网改编创作,旨在提供法律知识普及,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建议,个案情况不同,请咨询专业律师。)
律师名片
傅晓枫 律师
浙江峰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业务领域:专注于刑事、民商事诉讼、企业法律顾问等领域,负责涉及多种案件类型,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事、劳动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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