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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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部分地方法院存在将租金等同于工资、退休金等固定收入,直接向承租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限期交付租金。一旦承租人提出书面异议,即按收入程序处理,这实质剥夺了次债务人的抗辩权。
那么,被执行人应收租金属于收入还是到期债权,应如何执行?
最高院在《某甲宾馆、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监督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应收租金,应当作为“到期债权”处理,并应按照到期债权执行程序操作。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债权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以确定利害关系人是否对案涉债权享有实体权利,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重点审查的问题是,石家庄中院以案涉房地产归属于某乙某乙宾馆为由,认定该房地产出租产生的收益属于被执行人财产,理据是否充分。
本案中,即便河北高院经查明案涉房地产为某乙宾馆的责任财产,某乙宾馆对案涉房地产产生的租金收益仅享有请求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权利,其权利本质属于债权,石家庄中院执行案涉租金,实质是以被执行人某乙宾馆对案涉租金享有租金债权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
本案宏杰物业公司为支付租金的义务人,则其身份为次债务人,而某甲宾馆主张对案涉租金享有收益权,故某甲宾馆的身份为司法解释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债权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审查处理,以确定利害关系人是否对案涉债权享有实体权利,及该实体权利能否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河北高院、石家庄中院,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对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实体异议进行审查,程序适用错误。
【裁判观点简析】
法定意义上的“收入”,基于劳动关系、身份关系产生,具有稳定性、持续性、人身依附性,法律关系简单、几乎无实体争议,典型为工资、薪金、养老金、公积金等。
而租金产生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属于经营性收益,合同效力、租金金额、履约瑕疵、减免情形等均可能产生实体争议,符合到期债权的法律特征。因此,司法主流观点及最高法权威判例统一认定:被执行人应收租金,应当按照到期债权规则执行。
两种执行程序的关键差异
按“收入”执行:法院仅需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义务人异议不影响执行推进,侧重执行效率。
按“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必须严格适用双重文书流程,向承租人送达冻结债权裁定书+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承租人享有15日法定异议期,在期限内提出合法书面异议的,法院原则上停止强制执行,充分保障次债务人的实体抗辩权,符合程序正当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针对实务高发的规避执行行为,法院有权从严审查:对于承租人恶意提异议、虚构租赁债务、与被执行人串通拒付租金的情形,不再简单止步于异议审查,可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严厉打击虚假异议、规避执行的违法行为。
周军律师提醒,被执行人应收租金属于到期债权,而非法定收入,应适用到期债权专属执行程序。若错误将租金按“收入”执行,会直接剥夺承租人法定异议权,构成程序违法,承租人可以依法抗辩。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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