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出台文件,要求基层检察机关落实少捕慎诉的司法政策,基层检察机关对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总体也较为到位。
公安机关为推进案件侦破,通常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以便于突破案件、获取口供。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审查逻辑就有所不同了,检察机关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在这一阶段,当事人及其家属、委托律师应当高度重视,把握申请不批准逮捕的关键机会,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批捕决定,进而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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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捕阶段与检察官沟通,一定要言之有物,法律意见必须内容详实、依据充分,例如可以提出案件存在证据缺陷、事实尚未查清、法律适用错误、案件定性有误,乃至案涉行为并非当事人实施等具体理由。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诈骗案件,涉案金额一百余万元,若指控成立,当事人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经笔者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云南经营玉石生意,“被害人”是青岛的一名女企业家,到云南旅游时在当事人处购买了价值一百余万元的玉石,一段时间后“被害人”因不再喜爱该玉石,又委托当事人代为转售。由于近年玉石市场行情低迷,案涉玉石难以按原价售出,当事人将该情况如实告知“被害人”后,“被害人”让当事人酌情定价出售即可。当事人随后以很低的价格将该批玉石出售给广州的买家,出售完成后当事人心生悔意,但既不便向广州买家反悔,又不好意思将实情告知“被害人”,因此在“被害人”多次询问时,均告知玉石尚未售出。“被害人”察觉异常后,向青岛公安机关报案,青岛公安机关前往云南将当事人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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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见结束后,我们得知公安机关已将案件报送检察院审查批捕,随即第一时间约见承办检察官,反馈案件事实,提出本案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不构成诈骗罪的法律意见,申请检察机关做出对当事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了我们的法律意见,对当事人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出来了。
事实上,向检察机关申请不批准逮捕,对律师的专业能力与沟通能力均有较高要求:首先需要全面吃透案情,找准符合不批捕条件的核心要点;其次需要与承办检察官充分沟通,准确传递法律意见,推动承办检察官认可并采纳律师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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