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宇晨发布《我的女友景甜》并注明纯属虚构随意转发,能免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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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思萱律师
孙宇晨发布《我的女友景甜》,并注明本文纯属虚构,不设版权,随意转发分享,能免责吗?
知名度高的人或者艺人,日子从来都是轰轰烈烈。最近真是刷爆了。
先看下网上的基本内容:
币圈大佬孙宇晨在起诉景甜及其父母索要三千多万元财产的同时,公开发布标题为《我的女友景甜》的长文,讲述二人交往相关细节;文章结尾标注本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本文纯属虚构,不设版权,随意转发分享。他称标注虚构是因无法保证所有细节完全精准,仅当作个人情绪表达。;
好,基本情况介绍完了,咱们一起来看下,该免责声明真的能免责吗?如果不能免责,那又是违反了什么法律,侵犯了知名艺人景甜女士的什么权利呢?
一、“虚构声明”不是免责金牌
在民事侵权领域,行为人是否承担责任,取决于其行为是否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以及是否存在法定免责事由,而非取决于作者在文末附加的单方声明。单方声明不能改变客观事实的法律属性。孙宇晨在文末附加“本文纯属虚构,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不设版权,请随意转发分享”的免责声明,其主观目的在于试图通过形式上的“文学创作”标签,切割文章内容与客观事实的联系,从而规避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然而,其在对外接受采访时明确承认“大体经历真实、核心感受真实”,该表述与其文末的“纯属虚构”声明存在直接的逻辑矛盾,进一步印证了其利用“虚构”外壳掩盖侵权实质的主观心态。
尽管文章标注“虚构”,但标题直接使用“景甜”实名,且内容基于双方真实恋爱背景,包含大量只有当事人才知晓的私密细节。根据一般公众的认知标准,读者能够轻易将文中角色与景甜本人建立唯一、特定的对应关系。因此,该文章并非无原型的纯虚构文学,而是以真实人物为原型的纪实性叙述或影射。在此语境下,“虚构”二字与正文的写实形成冲突,该声明属于试图规避法律责任的无效意思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隐私权的保护并不以权利人是否同意公开为唯一标准,更不因行为人单方宣称“虚构”而免除保密义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法定救济权利不因行为人的单方免责声明而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宇晨明知使用实名及真实背景会引发特定指向,仍执意发布,主观明显,该单方声明无法阻断侵权行为的违法性,更不能成为免除民事责任的法定理由。
二、三重人格权侵害的法律定性
该文章的行为模式,可能同时触犯景甜女士的多项人格权。
第一,隐私权的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恋爱过程中的亲密细节、情感纠葛的具体经过,属于典型的私密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孙宇晨作为前男友,虽有权讲述自己的经历,但无权单方面将另一方的私密生活细节转化为公共流量素材。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孙宇晨在相关民事诉讼程序正在进行期间,未经司法程序确认,擅自通过舆论场公开私密细节,此举不仅直接侵犯了景甜的隐私权,更构成了对司法程序的干扰和对景甜私人生活安宁的严重侵扰。其文末的“虚构”声明绝不能视为获得了权利人的明确同意,未经同意公开恋爱期间的私密细节即构成侵权。
第二,姓名权侵害。文章标题及正文直接使用“景甜”这一具有极高识别度的公众人物姓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四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孙宇晨未经许可,擅自利用景甜的姓名及知名度作为文章标题及核心内容标识,旨在吸引流量与获取商业利益,且在文章中强行建立“女友”身份关联,违背了景甜本人的真实意愿。此种借名炒作、误导性关联的行为,构成了对姓名利益的非法利用,违背了姓名权保护中禁止非法使用及商业化滥用的原则。
第三,名誉权的风险。若文章中包含贬损、丑化或误导性的描述,导致景甜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名誉权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即便部分内容属实,若通过片面披露、煽情叙述或误导性表达导致公众对景甜的道德评价降低,依然构成名誉权侵害。真实性并非名誉权侵权的绝对免责事由,特别是当披露内容涉及隐私且造成负面评价时,同样可能落入侵害名誉权的范畴。孙宇晨在诉讼期间发布此类文章,具有明显的舆论施压意图,这种动机进一步加剧了其行为的可责性。
三、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的过错与因果关系分析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综合考量多项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在本案中,孙宇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其与景甜的恋情属于私密范畴,且明知在诉讼期间发布此类文章会引发负面舆论,仍执意为之,并试图用“虚构”声明掩耳盗铃,其主观过错已明显超出一般过失范畴,属于故意侵权。在认定责任时,应将其“行为目的”(获取流量、舆论施压)和“行为方式”(假借虚构之名行披露之实)作为加重考量的因素。基于上述因素,孙宇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且其行为与景甜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能因单方声明而减轻或免除责任。
四、公众人物人格权保护的界限与容忍义务
公众人物对涉及公共利益、公共事务的批评和监督负有较高的容忍义务,但该义务不延伸至纯粹私人生活领域。必须明确区分“公共利益”与“公众兴趣”。孙宇晨披露的内容纯属个人情感纠葛,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监督,因此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景甜作为公众人物,其容忍义务仅限于正当的舆论监督和公共利益相关的批评,绝不延伸至对其私密生活细节的无底线窥探和传播。孙宇晨的行为已明显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合理边界,其隐私权和名誉权应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
五、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孙宇晨发布涉案文章的行为构成对景甜隐私权、姓名权及潜在名誉权的侵害,“虚构”声明在法律上无效,是不能够达到免责目的。
现实生活中,如果您是景甜女士一样的角色,针对该行为,李律师给您提出如下法律建议:第一,要求立即停止侵害,删除涉案文章及所有衍生传播内容;第二,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具体在景甜小姐的这件事情上,孙宇晨不仅需删除文章,还需在其发布平台显著位置发布澄清声明,以抵消此前文章造成的负面影响;第三,要求赔偿损失,若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关于承担民事责任方式的规定,相关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孙宇晨的行为涉及隐私泄露和名誉贬损,且发生在诉讼期间,给景甜造成了严重的精神痛苦,符合“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景甜有权依法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以上是根据公开信息的初步建议,我们也欢迎景甜女士和团队如有任何问题也可以联系我们进行探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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