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
我市印发
《眉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该细则将于
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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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是为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关键举措。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建立长护险制度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失能人员家庭经济与事务负担,优化护理服务资源配置,推动养老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我市决定在全省率先全面建立长护险制度。
《实施细则》共八章四十条,分为总则、参保筹资、失能评估、待遇保障、基金支付、服务供给、基金管理和监督、附则八个部分,系统构建我市长护险制度运行体系,主要内容如下:
明确制度定位与统筹模式。长护险为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基金统一建账、统筹使用。明晰县(区)属地责任、市级医保部门以及各相关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规范参保范围与筹资机制。严格落实全省统一的参保范围、费率与基数标准。参保范围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未就业城乡居民。建立单位、个人、财政共担筹资机制,探索社会力量参与补充筹资。严格执行省级统一基准费率,按参保人群分类设置缴费标准,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缴费。明确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单独筹资,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困难群体实行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畅通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渠道,明确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长护险个人缴费。
统一失能评估标准与管理规则。执行国家统一评估标准,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规范评估流程、费用分担、复评管理、结果公示与省内互认机制。进一步优化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机制,明确评估机构、服务机构、经办机构“三分离”,防范利益关联。建立到期复评机制,根据参保人员失能状态变化,动态调整或终止长护险待遇,实现待遇精准匹配、规范退出。细化首次申请、复评、定期复评费用分担规则,明确重新评估时限与结果运用。
细化待遇享受条件与保障标准。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参保人员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经评估认定为重度失能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护险待遇。长护险待遇不设起付线,根据参保身份、失能等级实行差异化基金支付限额,并按国家、省级要求动态调整。根据服务类型确定付费方式,居家、社区护理按服务时长付费,机构护理按床日标准付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服务项目目录,细化待遇享受等待期、欠费断保、身份变更、待遇终止等管理规则。
完善支付方式与支付标准。基金主要支付合规护理服务费用,原则上不向失能人员支付现金,明确不予支付的费用。针对不同护理模式,实行按服务时长、床日等分类支付方式。综合考虑基金可持续性,为确保参保人最大限度享受待遇保障,执行全省统一的最高支付标准。
完善服务供给与行业管理。由市级医保部门统筹规划全市护理服务资源配置,对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建立定点机构常态化考核评价机制,全面提升长护险服务标准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经办服务的流程和费用支付方式,提升经办服务专业化水平。构建政府经办为主、社会力量参与为辅的经办体系,引入商业保险开发补充产品,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开展上门服务,提升基层服务可及性。
健全基金管理与全程监管体系。长护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明确长护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待遇保障、失能等级评估、第三方经办服务等费用。构建医保主管、多部门协同、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惩戒追责的全方位监管体系,强化跨部门联动监管,健全基金运行风险防控和欺诈骗保惩戒机制,筑牢基金安全可持续底线。
《实施细则》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施细则》提出各县(区)政府要落实长期护理保险的属地主体责任,并明确由市医疗保障局负责长护险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同时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协同推进各项工作。
来源:眉山市人民政府官网
编辑:黄秋萍
责编:王昱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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