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婚外胚胎案,追责重心不在重婚罪而在伪造证件相关问题上,原因一句话就能说清:两类罪名的证据门槛差了一个数量级——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全部入罪要件已经被警方的行政调查程序完整固定,而重婚罪的核心客观要件在当前公开证据中完全缺失,几乎没有定罪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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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热议本案是否构成重婚的相关评论截图
重婚罪的门槛,卡在“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八个字上。
《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只有两种情形:一是法律重婚,即有配偶者再次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二是事实重婚,即未登记但双方长期、稳定、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边群众普遍公认二人是夫妻。
本案中,唐先生和第三者使用的是伪造结婚证,根本没在民政部门完成真实登记,法律重婚这条路直接堵死。
事实重婚这条路,需要同时满足“长期同居”“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亲友邻居公认是夫妻”三个条件。但本案现有公开证据只证明了一件事:两人在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这一封闭的医疗场景下,用假结婚证冒充夫妻完成了辅助生殖建档和胚胎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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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场景下医生与备孕女性沟通问诊
医院不是社区,建档窗口不是公开社交场合,这种临时冒充行为缺乏向社会层面公开宣示夫妻身份的公示性,根本达不到事实重婚的认定标准。
也正是因为这个理由,朱女士在今年4月向上海徐汇区法院递交的重婚刑事自诉申请,至今未被受理,法院给的理由很直接:材料和证据单一。
再看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它的入罪逻辑完全不一样——不需要证明两人的长期关系,只看证件本身。
《刑法》第280条第一款的条文很明确: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即可追究刑事责任。
结婚证是民政部统一制发的国家机关证件,唐先生和第三者伪造并使用它骗取辅助生殖医疗服务,这个行为本身已经被上海警方的行政调查完全固定,两人因伪造、使用国家机关证件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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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人员使用的伪造结婚证复印件实拍
客观行为查实、主观故意明确、证件管理秩序已受实际侵害,证据链完整,不存在核心要件缺失。
你可能想问,既然已经行政拘留了,为什么还要追刑事追责?
因为行政拘留5日和刑事追责的力度完全不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基本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朱女士已经向上海徐汇区检察院提交了刑事立案监督申请,要求将案件从行政处罚升格为刑事追责,检察机关已正式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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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涉案事项答复函
西宁校长案是目前最接近的参照系。那个案子里,中学校长袁某与女教师王某购买假结婚证,跨省到湖南的医院做了两次辅助生殖手术,生育了两名非婚子女。法院最终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袁某拘役六个月、罚金3000元,王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罚金2000元。
注意,这个案子里两人有长期婚外情、私下以夫妻相称,但重婚罪同样没有被认定。
全国政协委员、律师谢文敏在评论本案时也明确建议,聚焦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责,这是本案“最硬核、最稳妥的追责切入点”。
为什么说追责伪造证件还能为后续维权铺路?
因为一旦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被刑事认定,就等于在司法层面固定了“唐先生和第三者以虚假身份骗取辅助生殖服务”这一核心事实。
这个事实直接关联三个维度的民事维权:第一,辅助生殖医疗服务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和监管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医院此前主张的“形式审查已尽责”抗辩将失去合法基础;第二,唐先生婚内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者无偿赠与资产的过错行为有了刑事认定作为核心证据,法院可据此判决过错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少分甚至不分,并支持朱女士向第三者追索被赠与的全部财产;第三,离婚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也有了更充分的过错事实支撑。
这也是为什么多位法律专业人士一再强调,现阶段的重婚罪对这类案件几乎是一张“纸面罪名”——门槛高到极难迈过去,聚焦伪造证件追责才是真正能落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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