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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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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制、抽取同一种药液的一次性注射器重复使用这个话题大家都不陌生吧。
观点1:
在临床工作中,有些护理人员觉得用一个注射器配制、抽取同一种药物是可以的。理由是该注射器没有用来为病人进行注射治疗,没有接触病人的血液、体液,不具有传染性,所以应该可以重复使用。
观点2:
一支注射器只能配制、溶解一瓶粉剂药物或抽取一支水剂药物,在临床工作中不仅浪费,而且还在无形中大大增加了护士的工作量。
为什么一次性注射器不能重复使用,即使是只用于配制、抽取同一种药液?只用来配药又没有接触患者的血液、体液,真就没有危害吗?今天从院感角度来看这个问题。
配药过程中
1、一次性注射器开封后即脱离包装的无菌环境,治疗准备间虽经过空气消毒,但注射器长时间暴露,无法持续维持无菌状态。
2、《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明确要求,开展清洁、无菌操作前应当执行手卫生。但实际配药工作中,工作人员会接触多种药品与配制溶液,很难做到高频次手卫生,手部卫生难以保障。
3、部分药瓶内部压力较高,抽液时易发生药液喷射、外溢,造成注射器附着残留药液。
在以上三个过程均容易导致注射器被污染,无法保证药液无菌。
输液不良反应的发生
1、典型的配药针多为侧孔针、斜面针,针尖在反复穿刺药瓶的橡胶瓶塞时,易导致橡胶瓶塞的细小碎屑掉到药液里面。
2、使用过的注射器一直放置在治疗盘里面,过了很久需要再配药时继续拿来使用,上一瓶残余药液又会混合着被注射到新的输液瓶里面。当患者输入药液后可能会发生输液不良反应。
相关法律对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管理要求
1、根据YY/T 0316—2016《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附录E对“一次性使用配药用注射器”已知或可预见的风险进行判定。其中明确提出对于注射器使用不当、标识不清、被二次甚至多次使用可能导致感染、交叉感染的风险评估判定。
2、《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不得重复使用,使用过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销毁,并作记录。
早在2022年河南省周口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就对某院重复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经警告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通报批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院感无小事,问题往往会出现在一些容易被忽略的细枝末节上。大家在日常工作中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工作。
参考文献: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WS/T 313--2019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风险管理对医疗器械的应用》 YY/T 0316—2016
来 源 / 感控充电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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