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8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蒋超良受贿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蒋超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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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明,蒋超良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46亿余元。这一数额被认定为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蒋超良长期在银行系统工作,曾任交通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董事长,后转任吉林省省长、湖北省委书记。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此前通报其贪婪腐化、家族式腐败。
重大立功表现成为从轻关键
尽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了多个从宽情节。蒋超良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此外,蒋超良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部分已追缴,其中实际获利已全部追缴。综合上述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法院认为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最终作出死缓并终身监禁的判决。
这一判决意味着,蒋超良在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将终身服刑,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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