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威华芯两大股东抢控制权,二股东海特高新拿到公章后,要求撤回对自己不利的再审申请,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结论:大概率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和法律依据如下:
一、诉讼代表人权的归属:法定代表人,而非公章持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
这是民事诉讼中关于公司诉讼代表权的根本规则。也就是说,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包括起诉、撤诉、申请再审、撤回再审申请等)的权力,属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不是持有公章的人。
二、司法实践:公章不能替代法定代表人
《公司控制权》书中多个案例印证了这一规则:
案例一:青海碱公司(最高人民法院案例)
公司其他股东盖章起诉打赢了官司,但法定代表人冯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自己不同意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了此前10多起官司的判决,理由是:起诉状虽然加盖了公章,但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起诉,应当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为准。
案例二:北京腾公司
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李1以公司名义起诉,而董事会选出的新法定代表人李2(未办工商登记)以公司名义申请撤诉。
法院认为:"公司的诉讼代表权专属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与实质法定代表人不一致时,应以实质的法定代表人作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最终支持了李2的撤诉申请。
案例三:亿公司
持股70%的大股东盖了公章起诉,但法定代表人不同意起诉。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法人由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公司盖章不能代表公司,应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为准,裁定驳回起诉。
三、海威华芯案例的特定情形分析
回到海威华芯的具体情况,资料显示:
"海特高新拿到公章后……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然而,海威华芯目前的状态是:
- 法定代表人已被涤除,处于无法定代表人的空白状态
- 公章被海特高新(股东,而非法定代表人)拿走。
卢庆华律师在文章中指出:
《民事诉讼法》第51条,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股东拿公章申请撤诉,应该不符合法律规定?
四、关于"抢公章"行为的合法性
海特高新拿到公章的方式是"2026年8月18日下午,海特高新组织人员闯入海威华芯,撬开保险柜,拿走4枚印章",公安已以"寻衅滋事案"立案侦查。
海威华芯也发布声明:"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再用上述印章与公司开展业务"。
即便不讨论公章取得方式的合法性问题,单从法律规则层面看:
对比项
法定代表人
公章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
无法律明文规定公章代表公司
诉讼代表权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的诉讼代表人
公章不能替代法定代表人
司法实践
法定代表人不同意,盖了章也无效
法院以法定代表人意思为准
五、总结
海特高新作为股东,虽然拿到公章,但仅凭盖章向法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因为:
- 《民事诉讼法》第51条明确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股东不是法定代表人,不能代表公司进行诉讼行为;
-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等各级法院的判例均确认:当公章与法定代表人意思不一致时,以法定代表人的意思为准
- 海威华芯目前处于无法定代表人的状态,但股东拿公章并不能替代法定代表人的诉讼代表权;
- 该公章已被公司声明不认可,且取得方式已被公安立案侦查。
正如卢庆华律师所言:"有法定代表人可以换公章,有公章却换不了法定代表人。
海特高新想抢回法定代表人之位,也许需要更专业的操作。
本文内容由ima【股权方案定制卢律师】知识库自动产生。
股权律师卢庆华,管理专业出身的股权律师,考取律师资格20多年, 曾帮年营收过百亿企业解决控制权之争,他们找了清华、北大、人大、政法等专家+红圈所律师,打多场官司没解决,后找过来用不打官司的方式解决。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