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部分重型货车所有人与维修企业为降低运营成本,通过加装垫高螺母、篡改ECU数据等方式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使车辆尾气处理装置失效、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此类行为严重污染大气环境,且随着技术手段升级,已呈现链条化、隐蔽化特点。今年以来,郑州市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公安机关加大对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01
中牟县聂XX电喷车维修点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涉刑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接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对位于中牟县某处的聂XX电喷车维修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维修点存在篡改重型车辆ECU数据的行为,涉嫌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笔记本电脑、DTS诊断仪、轨压测量工具、增压测量工具、山水动力万用表、断线查漏仪和手机等作案工具,并依法对上述设备及材料予以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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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聂XX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等法律规定,其行为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中牟分局于2026年6月18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已于6月24日立案侦查。
02
新密市XX汽车维修厂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涉刑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4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接相关部门移送线索,对新密市XX汽车维修厂进行检查。通过查阅微信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执法人员发现该维修厂负责人王某存在破坏柴油车辆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行为。经查,该厂对多台柴油车辆诊断系统进行了篡改,造成经更改过诊断系统的车辆尾气处理系统失效、故障不报警、车辆照常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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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新密分局对该单位的1台戴尔笔记本电脑、1台进插口诊断仪和1部负责人的手机实施了查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6〕4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二十台以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即属“后果严重”)等法律规定,该单位涉嫌刑事犯罪,新密分局已将此案移送新密市公安机关。
03
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X汽车维修店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涉刑案
一、案情简介
2026年6月4日,根据相关部门移送的线索,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XX汽车维修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涉嫌篡改重型车辆ECU数据,并对涉案的2台笔记本电脑、1个X5商用车智能诊断仪、2台平板电脑(大小各1个)、4部手机和10套收据等设备和材料依法进行了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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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查处情况
2026年6月1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四川西启睿达司法鉴定所对涉案设备进行司法鉴定。2026年7月6日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从该店所有检材中提取到接收与发送车辆ECU数据的文件共计72对,其中修改参数且包含车辆信息的,经去重后共计25个。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6年修订)第十一条,以及《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修改20台以上数据即属“后果严重”)等法律规定,该店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我局已于2026年7月16日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7月17日立案侦查。
案件启示
一是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仅造成环境污染,同时损害车辆自身。SCR系统长期不工作将导致尿素结晶堵塞管路及喷嘴、催化剂失效,更换费用远高于正常使用尿素的费用,加重车主负担并带来安全隐患。二是维修企业为赚取改装费帮助车主规避排放检测,属违法犯罪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三是此类案件虽然隐蔽性强,但经过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同作战,仍能快速查办,广大车主和维修改装单位切勿心存侥幸。
供 稿:郑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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