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11年突收&;二选一&;,刘翔怼:分广告费时怎么不依法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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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发橘子A
一、一个电话,打乱了退役11年的平静
8月26日下午,43岁的刘翔接到一个电话。
上海市竞技体育训练管理中心通知他:你退役后的安置问题该解决了。两个选项,二选一。要么买断工龄自主择业,要么回来当教练正式上班。
挂了电话,刘翔在社交平台上发了一条求助帖。配图是2004年雅典奥运会夺冠时的纪念照,号码布上印着1363——那是他打破奥运纪录、平世界纪录的夜晚。
他写:在线等,碰到个难题,希望广大网友给我点意见。
说实话,我看到这条消息的时候愣了一下。一个退役11年的奥运冠军,一个曾经在全世界面前让中国人挺直腰杆的人,居然在这种事上求助网友?这画面怎么想都不太对劲。
二、&;还依规?依的哪一条规?&;
上海体育局的回应来得很快。
当天傍晚,官方通过媒体发声:刘翔是上海优秀运动员,为上海体育作出突出贡献,是镌刻上海历史的功勋体育人。根据国家体育总局与上海市运动员退役安置有关规定,已通过组织安置或自主择业两种方式妥善安置。
措辞滴水不漏,挑不出毛病。
但刘翔不买账。当晚10点,他在评论区直接回怼:
&;还依规?这是依的哪一条规?十年了想起来安置我了,分广告费的时候怎么不依法依规安置我。&;
这句话一出来,全网炸了。
我也觉得这句话问到了根上。刘翔巅峰期的商业收入,据公开披露的方案,他本人占50%,教练占15%,培养单位上海体育局占20%,中国田协占15%。分钱的时候规则执行得相当顺畅,从没听说卡壳。怎么轮到给运动员办退役安置,这规则就突然慢了一拍,一拍就是11年?
三、不是钱的事,是体面的事
有人说刘翔都财务自由了,还在乎这点安置费?
我觉得这么想的人没看懂这件事。
刘翔后来发了长文,说自己三连&;迷茫&;。当教练吧,没执教经验,怕误人子弟。买断吧,这个词太过陌生,不懂具体含义。更关键的是,没有第三条路可选。
他写得很直白:&;我一直没有离开,并不是我不想走,而是你没让我走。&;
这才是整件事最让人不舒服的地方。不是刘翔非要占着体制内的位置不走,而是这十多年里,体制既没给他明确安置,也没放他彻底离开。就这么悬着,吊着,像个没有名分的&;编外人&;。
现在一纸通知下来,突然要他在两个都不太合适的选项里选一个。换了谁,都会懵。
四、刘翔不是第一个,也不会是最后一个
说实话,刘翔的遭遇绝对不是孤例。
这些年我看了太多类似的报道。很多运动员从小泡在训练场,十几岁进省队,二十几岁因为伤病退役。除了体育技能,几乎没有接触过社会上的其他职业。退役后的黄金衔接期就那么几年,错过了,再想重新开始就难了。
国家体育总局2002年就出台了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的相关意见,明确了组织安置、自主择业、进入高校学习三大渠道。可落到具体执行上,拖拖拉拉、模棱两可的情况太常见了。
刘翔还是奥运冠军,有影响力,能把问题摆到台面上说。那些没名气的普通运动员呢?他们连发声的渠道都没有,只能自己扛。
我们总说建设体育强国。体育强国不光看赛场上拿了多少金牌,更要看那些为国家争过光的人,退场之后能不能被善待。
五、制度不能在有利可图时才讲规则
我的态度很明确。
上海体育局说&;依规办事&;,这四个字本身没错。但规则不能只在对管理方有利的时候才想起执行。
分钱的时候,规则跑得比谁都快。安置的时候,规则一睡就是11年。这不是依规,这是选择性依规。
刘翔要的从来不是特殊待遇。他就是要一个明明白白的交代:为什么符合规则的安置,拖了十多年都办不下来?依据是什么?
这个问题,上海体育局至今没有给出让人信服的答案。
其实完全可以用更灵活的方式处理。刘翔这十多年来一直在做体育推广、公益活动,影响力摆在那里。给他安排个青少年田径推广、赛事顾问或者公益培训的岗位,用项目制的方式发挥他的价值,既解决了身份问题,也不出现人岗错位的尴尬。
非得把人逼到&;二选一&;的墙角,这不是制度的刚性,这是制度的僵化。
六、写在最后
8月27日,是刘翔雅典夺冠22周年的纪念日。
22年前,他在跑道上冲破终点线,让全世界看到中国人也能在欧美强项上拿冠军。那个披着国旗绕场的画面,刻进了几代中国人的记忆里。
22年后,他在社交平台上连发几条帖子,就为了讨一个迟到了11年的说法。
这个反差,让人心里不是滋味。
跑道的终点从来不是人生的终点。退役也不该变成保障的空白区。
希望这次争议能推动的不只是刘翔一个人的安置问题,而是整个退役运动员保障制度的改革。毕竟,刘翔不是第一个面临这种困境的人,但如果制度能因此改一改,他或许可以成为最后一个。
你怎么看?体育局的&;依规办事&;说得过去吗?十年后才谈安置,到底是谁的责任?
——信息来源——
1、刘翔社交平台发文
2、上海市体育局官方回应(新华网、人民网)
3、九派新闻报道:上海体育局信访办称协商结果将公布
4、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2002年)
5、刘翔商业广告收益分配公开方案(2007年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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