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蒿坨
近年来,网约配送、网约驾驶等新就业形态蓬勃发展,劳动者利用业余时间兼职增收的情况日益普遍。兼职劳动者遭遇意外受伤后,“副业收入受损能不能赔、该怎么赔”成了很多人关心的现实问题。近日,北京二中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对兼职收入是否应计入误工费这一问题作出了明确回应。
如今,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为人们提供了宽松友好的灵活就业或灵活增收氛围,“斜杠”劳动者越来越多,很多人都在主职工作的“八小时”之外,从事一项甚至多项“副业”。在兼职劳动者作为被侵权方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兼职收入的定性问题以及误工费的覆盖收入范围,关乎兼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乎兼职劳动者的维权公平。
北京二中院审结的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了劳动者在业余时间从事外卖骑手兼职所获得的收入属于合理的兼职收入,在误工费的赔偿范围内,支持了劳动者的维权诉求,也通过以案说法、以案明理,厘清了兼职收入计入误工费的合理范围和边界,给兼职劳动者吃下了司法定心丸。
实际上,合法合理的兼职收入和主职收入一样,都是有效收入。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在“误工费”表述中也未对此进行区分或限定。《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明确: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法律把误工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目的是填补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导致的实际收入损失。合法合理的兼职收入属于正当劳动所得,属于实打实的收入,兼职劳动者因他人侵权行为受到人身损害,在一段时间内不能再从事副业兼职,兼职收入减少了甚或归零了,这部分损失于法于情于理都应该被纳入误工费的范畴,都应该获得赔偿。
当然,不是所有副业兼职收入都应该被计入误工费,副业兼职收入计入误工费需满足一定的条件。首要条件是合法性,不法兼职收入、来路不明的兼职收入,诸如赌博收入、当网络“水军”刷单炒信的收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其他违禁品的收入、直播坑老收入、传销收入等,都不能计入误工费。第二个条件是合理性,即兼职收入有合理的时间、环境保障,有可行性,与劳动者的主职不冲突。劳动者在主职工作的“八小时”之内利用摸鱼获得的兼职收入就不是合理收入,就不应被计入误工费。第三是兼职规律性条件,即劳动者的兼职收入具有一定的持续性、稳定性,并非一次性收入、偶发收入、零散收入。还有因果条件——兼职劳动者因他人侵权受到人身损害后,兼职收入确实减少了或没有了,二者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需要强调的是,在具体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所有有关误工费的索赔诉求都以劳动者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事实为基础。民事诉讼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得靠证据支撑。这就意味着兼职劳动者在从事副业兼职的过程中或受伤后,需收集留存能够证明兼职行为的平台用工协议、注册记录、派单接单信息、直播痕迹以及银行收入流水和受伤前后的收入对比情况等证据,证据越充分、越有力,兼职劳动者就越掌握主动权,把兼职收入计入误工费的诉求就越容易获得法院的支持。
合法合理的兼职收入计入误工费,让侵权赔偿更公平,也更符合“填平原则”,更有利于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在兼职已成常态的语境中,很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都会涉及“兼职收入能否计入误工费”的问题。兼职劳动者应该算清兼职收入的法律账,积极维护兼职收入权益,法院也应依法依证据对劳动者的兼职误工收入损失索赔诉求应支持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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