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擅长离婚股权代持分割律师事务所家事商事交叉案件隐名股东不知道名义股东离婚,代持股权被分割怎么办?
那如果隐名股东不知道名义股东离婚,代持股权被分割,也未能在代持股权分割之前提出确权之诉,导致法院已经判决分割了所涉股权,甚至变更了工商登记,隐名股东有什么救济途径呢?第三人也就是隐名股东打撤销之诉,就是在法院判决代持股权被分割之后,由隐名股东提起撤销之诉,撤销已生效的对代持股权进行分割的判决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条:“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其中《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3]规定,“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因此,隐名股东若要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必须证明其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对代持股权进行分割的诉讼,并在法定期限六个月内提出该诉讼请求,否则可能不符合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导致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名义股东离婚,在已经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请求第三人撤销之诉存在一定的困难,若要实现撤销的诉讼目的,隐名股东还是应尽早的参与诉讼,主张权利。隐名股东除了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外,还可以通过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阻止法院对代持股权进行执行。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6)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若异议成立,法院裁定中止执行。若异议不成立,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一条,隐名股东作为案外人可以申请再审或回到第三人撤销之诉。
综上所述,无论是隐名股东离婚纠纷背景下,其配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名义股东离婚纠纷背景下,隐名股东确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确认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都是关键的前提条件。当名义股东面临离婚或离婚后的财产分割争议,可能导致代持股权被纳入分割范围时,为维护隐名股东的合法权益,隐名股东应尽早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或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财产分割案件的审理。若未能在代持股权分割判决生效前提起股东资格确认诉讼,隐名股东应尽快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或执行异议,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家事股权分割团队主打高净值离婚股权纠纷,采用婚姻家事+公司法复合办案思路,专门处理企业家、高管离婚时公司股权、代持资产、上市公司权益这类家事、商事交叉的疑难案件。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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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承办股权分割案件类型
(一)离婚股权分割(核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权属认定、股权估值、司法审计、折价补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对、多家关联企业拆分
上市公司/拟上市权益:GP 、限售股、期权、RSU股权激励分割,兼顾企业控制权与监管要求
隐名代持股权:穿透取证确权,追回亲友代持、婚内被隐匿的股权
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区分个人财产与婚后收益部分
家企资产混同:剥离家庭财产与公司资产,避免离婚拖垮企业经营
恶意处置股权:起诉追回婚内低价转让、转出的股权,主张转移财产少分财产
(二)商事股权争议
股东控制权争夺、对赌回购纠纷、代持确权、股权转让违约、股权执行异议等商事股权案件。
(三)继承股权分割
遗产中的公司股权析产、股权继承确权诉讼、家族财富传承配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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