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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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看点】
泉州出台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指导意见
本报讯 记者马金眈报道 福建省泉州市政府采购协会近日印发《泉州市政府采购代理行业服务收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代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提出具体要求,以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行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遏制恶性竞争与乱收费行为,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指导意见》提出,常规的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内容包括编制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发布中标(成交)信息,协助答复供应商询问与质疑,提供采购项目前期咨询,协助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等政府采购代理相关业务活动。接受采购人委托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编制采购需求报告,组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等专项服务,可与采购人就专项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自主协商确定,并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指导意见》明确,政府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其中,中标(成交)金额为1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费率标准为1.5%,工程采购项目费率标准为1%;中标(成交)金额100万元—500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费率标准分别为1.1%、0.8%、0.7%;中标(成交)金额为500万元—1000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费率标准分别为0.8%、0.45%、0.55%;中标(成交)金额为1000万元—5000万元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费率标准分别为0.5%、0.25%、0.35%;中标(成交)金额为5000万元—1亿元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费率标准分别为0.25%、0.1%、0.2%;中标(成交)金额为1亿元—10亿元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费率标准均为0.05%;中标(成交)金额为10亿元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采购项目费率标准均为0.01%。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单个采购项目按上表费率计算代理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建议按5000元收费。
在基准收费标准基础上,整体上下浮动幅度原则上不超过20%,具体上下浮动幅度由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上浮适用情形包括:为采购人提供采购活动前期咨询;项目技术难度高、专业性强、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开展专项论证,或召开听证会、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协助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或组织履约验收等提供其他增值服务的。收费标准下浮适用情形包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00万元及以上,技术、服务标准统一、需求简易,采用询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或使用最低评标价法实施的招标项目;年度内同一采购人批量实施多批次同类标准化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打包统筹开展采购的;项目实施周期短、流程简化,代理机构工作量显著低于常规同类项目的。
《指导意见》还明确,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包含聘请专家论证采购文件费用)。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凭据报销。采购人、代理机构均不得将评审专家劳务报酬转嫁给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指导意见》强调,代理机构应依托服务质量、专业能力、社会信誉、人才队伍及技术实力等核心优势参与市场竞争,不得以低于服务成本的报价恶意承接业务。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代理机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行业自律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送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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