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怎么设计,能避免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作者:唐青林 赵佳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一、核心裁判规则
公司章程是防范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核心制度工具。核心裁判规则有三:第一,2024年新《公司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完全可以通过章程约定差异化表决权安排,打破"一股一票"的绝对控制格局,使中小股东在重大事项上获得与其出资比例不匹配的话语权。第二,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引入累积投票制,允许章程约定在选举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中小股东可将表决权集中投给己方候选人,从而在董事会或监事会中获得代表席位。第三,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强化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当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时,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为中小股东提供了"用脚投票"的退出通道。
二、核心实务拆解
(一)表决权设计:打破"一股一票"的绝对控制
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首要表现,就是以资本多数决之名行损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之实。防范这一风险,章程应在表决权层面设置"防火墙"。
1、约定特别表决事项与更高通过比例
章程可对特定重大事项设置高于法定标准的表决门槛。例如,法定要求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等事项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章程可约定为四分之三甚至更高比例。此外,还可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核心资产处置等事项纳入特别表决范围,要求须经无利害关系股东表决通过。
2、设置类别表决权或差异化表决权
章程可约定不同类别股东享有不同表决权。例如,创始人股东每股享有一票表决权,而财务投资人每股仅享有零点五票表决权。但需注意,对修改章程、增减资、合并分立等法定重大事项的表决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二,且不得约定完全剥夺中小股东的表决权利。
3、限制大股东表决权
章程可约定在特定情形下限制大股东的表决权。例如,当大股东与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时,该股东在相关股东会决议中不享有表决权;或当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利益时,其在相关追责事项的表决中不享有表决权。
(二)董事监事选任:保障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中枢,控制董事会就等于控制公司。大股东往往利用资本优势垄断董事选任,使董事会沦为"一言堂"。
1、累积投票制的章程化
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实行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在选举董事时,其所持每一股份享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可以将其全部表决权集中选举一人或数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虽该条位于股份有限公司章节,但可通过章程自愿适用。例如,约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大股东持股60%,则其最多享有1800票(60%×5×100股),中小股东持股40%,则享有1200票(40%×5×100股)。中小股东可将1200票全部投给一名候选人,确保己方至少获得一个董事席位。
2、约定中小股东董事提名权
章程可明确约定中小股东享有董事提名权。例如,持股超过10%的股东有权单独提名一名董事候选人,且该候选人在股东会上以简单多数决方式表决即可当选。这种安排既符合法律规定的选举程序,又能通过章程锁定中小股东的董事席位。
3、监事会的制衡设计
许多公司忽视监事会的任免规则设计,导致监事会形同虚设。章程应明确约定中小股东有权提名监事候选人,并约定职工代表监事的选举程序。同时,可约定监事的罢免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防止大股东随意罢免中小股东提名的监事。
(三)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的章程约束
大股东滥用控制权的典型表现,是通过关联交易、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方式掏空公司。章程应设置严格的关联交易审查机制。
1、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查程序
章程应约定,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查批准。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不得行使表决权。章程可进一步约定,单笔超过一定金额的关联交易须经股东会批准,且须经无利害关系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禁止违规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
章程应明确禁止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资产,禁止公司为大股东的债务提供担保。违反者应承担全额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不低于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3、公平交易原则
章程应约定,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交易条件不得优于与非关联方进行交易的条件。违反该原则的交易,公司有权撤销,并要求关联方赔偿损失。
(四)股东知情权与查账权的章程强化
知情权是中小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前提。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扩大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允许股东查阅会计凭证,但章程可进一步细化查账程序,保障中小股东的知情权落到实处。
1、细化查账程序
章程应约定股东查阅公司文件的申请程序、答复期限、查阅方式等。例如,股东提出书面查账申请后,公司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查阅;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的,股东有权请求法院责令公司提供。
2、扩大查阅范围
章程可约定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不仅包括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还可包括会计账簿、会计凭证、重要合同、关联交易协议等。
3、聘请中介机构辅助查账
章程可约定,股东查阅公司文件时有权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员辅助查阅,公司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五)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与退出机制
当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中小股东利益严重受损时,中小股东需要一条"退出通道"。章程应配套设置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1、法定回购请求权的章程细化
新《公司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三种情形: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分配利润;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章程可在此基础上扩大回购触发情形,例如将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导致公司利益严重受损、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等纳入回购触发条件。
2、约定回购价格计算方式
章程应明确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如以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值为基础,结合公司最近三年的平均净利润、行业市盈率等因素确定。价格机制越明确,发生争议时的可执行性越强。
3、强制转让条款
章程可约定,当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时,经代表一定比例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可要求该大股东以公平价格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这种"毒丸计划"式的安排,对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具有强大的威慑作用。
结合20余年公司法领域的办案实践,唐青林律师认为,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本质上是公司治理结构失衡的集中体现。许多企业在设立时图省事,直接使用工商模板章程,对表决权、董事选任、关联交易等事项"一刀切"地适用公司法默认规则。殊不知,这份"傻瓜式章程"正在为大股东滥用控制权大开方便之门。正如唐青林律师在其《公司章程陷阱及72个典型条款指引》一书中所总结的实务规则,基于200个因章程条款设计不当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争议案件,表决权条款、董事选任条款和关联交易条款是公司章程中最容易被忽视、却最容易引发股东利益冲突的三大核心条款。
三、典型案例
A公司由张某(持股70%)和李某(持股30%)共同设立,设立时直接使用市监局提供的章程范本。章程中仅载明"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表决权按出资比例行使,未约定累积投票制、关联交易审查程序及异议股东回购机制。
公司成立后,张某担任执行董事兼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两年后,公司盈利500万元,张某提议将全部利润用于对外投资,未进行利润分配。李某投了反对票,但张某以70%表决权通过了该决议。随后,张某以公司名义与由其实际控制的B公司签订了一份金额为200万元的采购合同,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均价。李某发现后要求查阅该合同及相关资料,张某以"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为由拒绝。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第一,确认张某与B公司的采购合同无效;第二,判令公司分配利润;第三,判令张某赔偿因高价采购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法院审理认为:第一,张某作为大股东,利用控制地位与关联方签订高价采购合同,违反了关联交易应遵循的公平原则和忠实义务,该合同对A公司不发生效力,张某应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第二,公司连续两年盈利且具备分配条件,张某以资本多数决方式拒绝分配利润,实质上是滥用控制权损害中小股东利益,法院判令公司在三十日内作出利润分配决议。第三,李某作为持股30%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及与采购合同相关的资料,张某拒绝查阅的行为违法。
公司章程不是工商注册的"过场文件",而是防范大股东滥用控制权、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防线"。从表决权差异化设计到董事监事选任保障,从关联交易审查到异议股东退出机制,每一个条款都需要精准设计。与其事后花百万打官司,不如事前花小钱定制一份真正适合公司发展的章程。如您在公司章程设计、股东权益保护或公司治理架构方面遇到疑难问题,欢迎与我们联系,获取专业的法律支持。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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