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公开信息了解,2026年8月14日,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因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被 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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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信息: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乐人社监罚字罚决字﹝2026﹞第000046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14
处罚内容: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罚款金额(万元):6.0
违法行为类型: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案
违法事实:当事人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29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南岳镇实施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
处罚机关:乐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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