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吨多重的机器倾倒,压在货拉拉司机邓玉发身上。2025年3月,在广东东莞一个厂房斜坡搬运货物的这一瞬间,造成他左胫腓开放性骨折,经过两次住院手术,他支付了近6万元医疗费,家里的顶梁柱倒下,跑车收入中断……幸运的是,他通过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以下简称“新职伤”)拿到了6.8万余元医疗补助、6万余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渡过难关。
“货车司机跑在路上风险高,一旦受伤,看病养家都是难题,有了新职伤,心里才踏实。”邓玉发说。
2022年7月,结合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特点,我国启动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覆盖出行、即时配送、同城货运等7家主要平台企业,在北京等7省市的所有接单人员,试点以来,运行总体平稳。2026年7月1日起,试点向全国推开,试点平台企业增至25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计,截至2026年7月底,累计参保人数达到3458.8万人。
这套按日参保、按单计费、月度缴费、总参总保的制度,跳出传统工伤保险劳动关系前置门槛,为外卖骑手、网约车、同城货运从业者搭建起风险兜底网。当新职伤从局部试点走向全国落地,平台企业的责任如何在参保落地、风险预防、权益衔接上回应千万奔跑者的现实诉求,中青报·中青网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制度创新带来数字时代劳动保障新模式
4年试点打磨,新职伤打破传统工伤保险“身份参保”逻辑,转向以劳动行为为核心的保障模式,成为数字时代劳动保障制度的一次重要探索。
作为首批试点平台,美团2019年配合主管部门调研,2022年7月7省市试点启动之后,平台全额承担参保费用,骑手个人无需出钱。截至2026年6月,美团已累计投入超30亿元,超1000万名骑手参加职业伤害险。2024年秋,骑手侯先生取餐途中,被一辆机动车剐蹭。事后,经北京市海淀区人社部门确认职业伤害保障,他获得了3799.51元赔付。近日,在成都,遭遇汽车剐蹭的骑手张兴伟曾疑惑“我没交过这个费用啊”,站长告诉他,平台每一单都已经为骑手缴费了。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看来,新职伤是对数字劳动变革最直接的制度回应。“传统工伤保险锚定稳定劳动关系,而新业态劳动者的劳动行为零散流动,新职伤实现‘有劳动就有保障’,大量不构成传统劳动关系的从业者被纳入兜底保障。”他说,过去新业态劳动者维权,首先要打漫长的劳动关系认定官司,这道门槛拦住了不少受伤的新业态劳动者,新职伤认定消解了这一程序障碍,大幅降低了劳动者维权成本与社会治理成本。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教授范围同样肯定新职伤扩面至全国的里程碑意义,“试点全国推开,证明制度经过前期校验已经成型。一方面落实新就业群体权益保障的政策要求,让更多劳动者获益;另一方面也是平台经济走向成熟阶段,重新平衡企业发展与劳动者权益、重塑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信号。”在他看来,按单参保、多平台缴费、App一键报案这些经办创新,适配多平台兼职、高频流动的就业现实,也为整个社保体系积累可复制经验。
“有总比没有好,但不能高估制度成效。”北京福茂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委员会委员时福茂认为,新职伤是针对不完全劳动关系用工模式的折中产物,填补保障空白的价值值得肯定,但不能把参保人数简单等同于劳动者权益得到了全面改善。
扩面之下仍存现实堵点
江苏是新职伤首批7个试点省市之一,常熟市树某乙是一名美团众包骑手,平时通过灵活接单模式工作。2023年12月14日,他完成当日最后一单配送后,感觉身体不适,骑行返家休息,到家后突发疾病晕倒,送医抢救无效后死亡。家属随后向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伤害确认。2024年4月2日,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结论书》,依据《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新职伤制度中界定的“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指接单起至订单完成后1小时内,骑手发病于家中,距离最后一单结束已经超过1小时,不属于执行平台订单任务期间,因此不予确认职业伤害、不能享受新职伤待遇。
树某乙家属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常熟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职业伤害的结论。
在时福茂看来,订单触发保障边界模糊,是新就业群体一线维权最突出的痛点。“新职伤目前‘按日参保、按单计费’的办法存在明显不足。”时福茂说,该案清晰体现出了新职伤保障范围:保障范围限定于订单执行周期内,骑手收工居家后突发疾病,即便平日依托平台就业、认可平台灵活就业模式,一般也难以纳入该项保障。
“《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试行)》中没有职业病的相关规定,骑手中暑和冻伤都不能确认为职业伤害。”时福茂说。
据了解,目前纳入试点的主要是25家头部平台,大量中小平台、聚合平台尚未纳入试点清单。目前,聚合平台只做订单流转,把保障责任向下转嫁,同样从事配送、货运工作,在头部平台接单有保障,在中小聚合平台干活却完全没有新职伤兜底。
“不能只盯着少数头部平台,长远目标要推动全行业参保。”王天玉指出,聚合平台不能只聚合订单,还必须聚合保障义务。否则,既造成劳动者保障不公,也带来企业之间不公平竞争的问题。
同时,跨城货运司机大量跨省跑单,参保地与事故发生地分离,异地出险、异地就医结算机制仍有待细化,不少受伤劳动者回到原籍休养康复,医疗报销、待遇申领流程还存在一些障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各省份将按照“成熟一批、纳入一批”原则,将注册地在本省份的3个试点行业的中小平台企业,于年内总体纳入试点范围,为更多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保障。“十五五”时期,将继续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分步骤、渐进式扩大职业伤害保障试点。
不能用新职伤消解传统劳动关系保障
工作中,时福茂发现一种现象,部分本可以依法认定劳动关系的从业者,被直接引导进入新的职伤认定通道。一旦按新职伤处理,就不再认定劳动关系,劳动者随之失去劳动合同、加班费、年休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整套劳动法律保护,仅仅获得职业伤害层面有限赔付。他在接受中青报·中青网记者采访时,反复提醒:“绝对不能因为新职伤扩面,淡化《工伤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落实。”
“凡劳动者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人社部门应主动引导进行传统工伤保险认定,新职伤只作为未认定劳动关系前的应急垫付,而非终局兜底。劳动关系确认后应由传统工伤责任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新职伤基金可向该单位追偿。”时福茂说。
“要分清两类劳动者,对于事实层面能够确认劳动关系的平台从业者,必须严格落实传统工伤保险以及全套五险一金。”对此,时福茂态度鲜明,“只有确实无法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才适用新职伤作为补充保障,不能反向把本属于劳动关系的群体批量推入新职伤体系”。
范围认为,要做好两套制度之间的衔接。新职伤解绑劳动关系,不等于凡是平台用工一律排除劳动关系。平台内部存在大量稳定全职用工,应当严格适用传统劳动法律。新职伤制度应当置于《社会保险法》整体框架之内,未来随着实践成熟,再适时推动立法固化制度规则,现阶段不宜仓促出台专项立法,先在试点实践中把现实矛盾逐一化解。
王天玉提到,202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56号文件《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了“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从传统“岗位”转向“任务”,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底线不能失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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