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京津冀检察机关公布护航数字经济发展5起典型案例,其中2起案例涉及天津。
高端装备产业——胡某、金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基本案情】
胡某和金某系夫妻关系,2007年入职某设备集团,胡某任副总工程师,负责电机设计,金某是负责水泵设计的核心技术人员。期间,该集团成功研制一款潜水电泵,经国家水利部新产品鉴定为“国际领先水平”。金某、胡某分别于2010年、2012年从该集团离职,随后入职某泵业公司,均任副总工程师。二人离职时携带大量原单位设计图纸,入职后二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原单位技术信息用于帮助某泵业公司仿制潜水电泵。经侦查,在长沙市某泵站发现疑似侵权的潜水电泵共计3台。
经鉴定,某设备集团主张的10个秘点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疑似侵权潜水电泵与某设备集团主张的秘点属于相同或实质相同。经审计,因商业秘密被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47万余元。
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胡某、金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胡某、金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核心技术是数字经济时代企业生存发展的命脉,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是维护创新驱动力和市场竞争秩序的关键。由于侵犯技术秘密案件涉及复杂专业技术领域,技术事实的准确认定往往成为定罪量刑的难点。本案依托京津冀检察机关技术调查官资源共享机制,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技术调查官参与办案,对涉案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同一性进行专业审查,从而精准认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实质相同”“技术贡献率”等关键问题,确保技术事实审查的科学性、专业性。庭审中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审计人员全部出庭,针对辩护人提出的使用公开、合法来源、技术贡献率等抗辩多角度论证,完善指控体系,依法严惩了侵犯企业关键核心技术犯罪,有力维护了数字经济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同时,也为京津冀三地检察机关在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跨区域协作办案提供了实践样本。
图书出版产业——赵某某、夏某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赵某某、夏某某均从事侵权盗版图书经营。2018年4月,二人结识后互相从对方处购进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30余万元。2019年9月,天津市武清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现场执法并扣押赵某某在津存放的侵权盗版图书60756册。另查明,2018年10月,夏某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侵权盗版图书共计35000册。
经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夏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一审刑事判决书认定夏某某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罪名适用错误等理由提出抗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抗诉正确,决定支持抗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机关意见,以被告人夏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夏某某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数字经济时代,盗版犯罪呈现跨区域、链条化特点,准确界定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界限,对全链条打击盗版活动、统一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通过抗诉纠正了错误裁判,明确了对自行复制并销售侵权图书的行为,应当整体评价为侵犯著作权罪,而非仅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论处,为类案办理提供清晰的法律适用指引。案件办理过程中,天津检察机关全面审查上下游犯罪线索,借助京津冀检察机关“三必”跨区域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机制,将相关线索移送河北省检察机关,津冀两地一体化履职实现全链条打击,有力遏制了通过网络销售侵权盗版图书的行为,为数字经济时代出版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
来源 |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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