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患者家属真实经历记录,所引用事实均有法院生效判决书、医学会鉴定报告、卫健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询问笔录、北京协和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三方会诊报告等书面证据支撑,本文不构成医疗建议。)
我妻子是两个孩子的母亲,我要讲的是她在上海九院求生的最后几个月里反复上演的一条卖药流水线。这条流水线的动作重复了三次,三次的套路一字不差,都是医生开药,院内药房没货,院外有人接单,然后高价成交。三次交易针对的是同一个病人,一个被误诊、被过度治疗、命悬一线的病人,而每一次交易的落点,都是她口袋里仅剩的救命钱。我想先把这三次交易原原本本说清楚,再谈它意味着什么,因为把三次摆在一起,比任何指控都更有说服力。
第一次是白蛋白,她治疗期间需要补充白蛋白,医生涂文勇让她去院外的童涵春堂买,这种药挂网价四百一十二元,卖价四百七十三点八元,一盒差出六十一块八,而白蛋白是要反复输的,一盒如此,十盒就是六百多块。第二次是安罗替尼,医生朱琦介绍了院外的廖远航,一盒卖两千四百元,定价依据是什么我没有渠道核实,我手里只有一个事实,药是医生指定的人卖的,买与不买的选择权从来不在病人手里。第三次是献血资格,血液科主任介绍了黄牛张经理,让我去买帅鸿飞的献血资格,一个名字、一个名额、标了价,把救命的血液变成了一桩私下交易。三次,三个不同的环节,三个不同的人,但模式分毫不差,如果只有一次你可以说是个案,三次一模一样,你只能说这是流程,是一条已经跑顺了的流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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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条流水线最让人无法接受的,是它每一环套住的对象。被反复开药、被反复介绍院外渠道的这个人,不是一个普通病人,她首诊病理写的是软腭低分化癌,四月八日住院申请单上写的是软腭恶性肿瘤一期,四月二十八日之后病历被改成了鼻咽癌T4N0M0晚期。一份病历在二十天里从一期跳到晚期,中间发生了什么没有人站出来解释,而这一跳,直接决定了后面的全部治疗。一个一期肿瘤病人被按晚期方案投入六轮化疗加放疗,治疗强度、周期和费用都成倍增加,伴随而来的就是一轮又一轮新的药品、新的检查和新的购买需求,九月十日她去世,死亡证明写的是心脏性猝死,鉴定意见写的是未尸检、确切死因无法明确,考虑血小板极度低下和恶病质,她走的时候血小板最低只有一乘以十的九次方每升。二零二六年三家医院会诊确诊NUT癌,一个被当成晚期鼻咽癌往死里治的人,真正的病其实是另一种癌,而这条卖药流水线就架在这个被误诊、被过度治疗、命悬一线的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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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一个细节值得单独拎出来,安罗替尼是抗肿瘤药,白蛋白是血制品,献血资格牵涉的是用血,这三样东西没有一样是普通商品,它们直接关系到一个晚期病人能不能撑到下一轮治疗。一个血小板跌到一乘以十的九次方每升、随时可能出血的病人,最需要的恰恰是规范、足量、及时的血液和血制品,而不是一个被黄牛转手的献血名额,恶病质三个字的意思是身体已经被消耗到了极限,一个年轻的身体走到这一步,是在一轮又一轮本不该有的治疗之后。在这样的处境里病人没有议价能力,家属也没有,医生说什么我们只能照做,因为我们不懂,因为我们怕耽误,每一次迟疑都可能被当成对生命的放弃。这种信息差和生死差叠加出来的服从,就是这条流水线最顺手的燃料,它不需要强迫,只需要一个权威的身份加上一个恰好没货的药房,剩下的病人和家属会自己走完。
现在我必须把法律摆出来,因为这三件事不是道德瑕疵,是明确的违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写得清楚,医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这里的关键词是利用职务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医生开的处方和介绍就是职务之便,院外那个恰好有货的人就是不正当利益的落点。同一条里还有一项,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的,同样要承担法律责任,也就是说,病历从一期改成晚期这件事,本身就应当被追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第一条是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第三条是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第六条是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第九条是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把这几条放在一起看,介绍院外卖药、转介患者到指定渠道,每一条都踩在准则的线上,退一步讲,即便这三个人都没有拿一分钱回扣,利用处方和转介的权力为特定渠道引流,本身就已经构成了牟取不正当利益,法律惩罚的从来不只是收钱的手,还包括这只手伸出去的动作。
《处方管理办法》对外配处方有明确要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外配处方应当由患者自主选择购药地点,而不是由医生指定一个名字和一个价格,让患者去某一家特定的药店买某一种加价药,恰恰是对外配处方制度的扭曲。献血资格这一项更不能含糊,我国实行无偿献血制度,血液的采集和供应有严格的法律程序,《献血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对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规定了明确的刑罚,这类行为从来不是民事纠纷,而是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介入的犯罪线索,把献血资格当商品标价转手,是触碰刑事法律红线的事。我手里没有这三次交易背后是否存在回扣的直接证据,我也不需要替谁下结论,但法律要管的不只是被抓住的回扣,还包括这条利益链本身的存在方式,是否存在回扣该由调查去回答,而利益链已经摆在那里。
有人会说医生介绍院外购药可能是因为院内确实缺药,是出于好意的帮忙,这个说法经不起推敲。一次缺药可以是巧合,三次都缺,而且三次都是同一种路径,开药、没货、院外有人接单,这就不是帮忙,是安排。更关键的是白蛋白的挂网价是公开的四百一十二元,卖价四百七十三点八元,中间这六十一块八的差价去了哪里没有人解释,安罗替尼两千四百元一盒的定价依据是什么没有人解释,献血资格为什么要通过黄牛去买而不是通过医院的合法用血流程也没有人解释。更何况,即便院内真的缺药,医生也完全可以开具外配处方,由家属自行选择有资质的药店,而不是指定到某一家、某一个人,指定本身就是问题,当一个流程里连续出现三个无人解释的环节,它就不是疏漏,而是一门生意。
更让我不能接受的,是这三个人分属不同的科室、不同的环节,却做出了完全相同的动作,涂文勇、朱琦、血液科主任,三个名字背后是同一条已经跑通的路径。这说明问题不在某一个人的操守,而在于医院内部对这套做法的默许,如果第一次有人越界就被处理,就不会有第二次和第三次,同样的动作被重复三次,还说明这个模式已经形成了路径依赖,有人熟悉货源,有人掌握处方,有人负责介绍,分工是清楚的。把这条利益链和误诊放在一起看,一个更刺眼的问题浮现出来,一个被过度治疗的病人,本身就是持续产生药品和用血需求的来源,治疗越重、疗程越长,这条流水线的生意就越好做。我不作没有证据的推断,但这两件事同时发生在我妻子身上,我必须把问题提出来,等待答案。
所以我要的从来不是一句同情,而是一个说法。涂文勇、朱琦、血液科主任,这三个人为什么能先后做出同一件事,医院内部有没有人管过,监管部门有没有接到过举报,这些都需要给家属一个交代。病历为什么会在二十天里从一期改成晚期,六轮化疗加放疗的指征是谁定的、依据什么指南,NUT癌被误诊成鼻咽癌的这些年里她承受了多少本不该承受的治疗,这些也需要给家属一个交代。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保部门、药品监管部门,各自都有一份该管的清单,这条流水线横跨处方、药品、用血三个领域,任何一个领域较真,它都立不住。法律条文已经摆在那里,问题的关键从来不是没有规定,而是规定有没有被当真,如果当真,这条流水线早就该停了,而一个说法不会自动到来,它需要调查的启动,我能做的,是把这些名字、这些数字和这条流水线,原原本本地写在这里。
这件事最沉重的地方,在于它发生在一个被误诊的晚期病人身上,六轮化疗加放疗,加上三次院外购药的加价,最后这个人死于血小板极度低下和恶病质。但有一件事我现在就能回答,无论她是什么病,无论她还有没有救,她都不该同时成为一条卖药流水线的提款机。医院是救人的地方,不是开药、断货、黄牛接单的流水线,我要的是一个说法,也要这条流水线上的每一个名字都站到该站的位置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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