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5日14时24分许,位于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津蓟高速北环铁路特大桥以西的新中村临时污水泵站发生一起较大中毒事故。1名作业人员进入污水井内进行潜水排污泵维护作业时,因硫化氢中毒晕倒,另2名作业人员先后下井施救均中毒晕倒,3人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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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公布该起事故调查报告显示,这是一起因涉事泵站维护作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悬空、安全管理缺失,违规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盲目施救,涉事泵站管理单位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履职不到位,对安全风险隐患失控漏管而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14日,任某发现物联网云盒子监控平台小程序中显示涉事泵站2。
4月15日10时01分许,任某电话联系金钟街道水务工作负责人杨舟,告知其故障情况并要去现场检查;10时04分许,任某电话告知刘某冰(涉事泵站维护作业人员)相关情况;10时07分许,刘某冰电话联系吊车司机冯宝国,请其当日13时至14时到达。
11时30分许,3。13时07分许,刘某冰、丛某(涉事泵站维护作业人员)驾驶卡车携带准备更换的备用潜水排污泵到达涉事泵站。13时40分许,冯宝国驾驶吊车到达涉事泵站,此时任某也已到达。冯宝国将吊车车头朝向国信道,在靠近涉事泵站土坡处固定吊车。吊车就位后,冯宝国先用吊车将备用潜水排污泵吊到井边。随后,刘某冰在未进行气体检测和有效通风,未佩戴呼吸器、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品的情况下通过爬梯进入井内,在吊车的配合下,先将2,然后用同样的方法将3。此时现场人员发现吊起的3。
14时21分许,刘某冰进入井内寻找蜗壳和耦合器支架。
14时24分许,刘某冰中毒晕倒在井内,丛某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施救,也中毒晕倒;任某随即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施救。冯宝国见状从吊车驾驶室出来,跑到井边将绳子扔给任某,任某将绳子系在刘某冰胳膊上,冯宝国往上拽绳子,但因为绳子系得不紧脱扣,施救未果,任某倒在井中。
14时27分许,冯宝国拨打110报警电话,14时33分许,拨打119报警电话。
事故造成任某、刘某冰和丛某3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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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井内壁的硫化氢和氧气气体检测装置图
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单位未进行气体检测、未采取有效通风措施,1名作业人员未佩戴呼吸器、安全带、安全绳等防护用品进入污水泵站井内作业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后溺水死亡。现场另2名作业人员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先后盲目下井施救,吸入硫化氢气体中毒后溺水死亡,导致事故伤亡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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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泵站实景图
事故发生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建岭公司
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方案、控制措施,未办理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在组织下井作业时未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品、未安排监护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组织进行泵站井下维护作业;未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应急培训。
2.鑫明永盛公司
该公司未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及操作规程;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作业前未制定专项方案、控制措施,未办理作业审批;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在下井作业时未按要求配备防护用品、未安排监护人员;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泵站井下维修作业;未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并组织应急培训。
刑事责任追究
1.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或不予追究责任人员
任某,涉事泵站维护保养项目负责人,鉴于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公安机关决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魏以乐,建岭公司(本次事故项目承包单位、维护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辛兆明,鑫明永盛公司(承担建岭公司水泵及相关设备维修、更换等业务,同为涉事泵站维护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机关对其批准逮捕。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
和责任单位的
行政处罚建议
1.建岭公司作为本次事故的项目承包单位、维护作业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向下井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向作业人员告知有限空间作业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组织冒险作业并盲目施救,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魏以乐,建岭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东丽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25年度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如魏以乐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鑫明永盛公司,作为本次事故的实际作业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东丽区应急管理局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辛兆明,鑫明永盛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议东丽区应急管理局给予其2025年度年收入60%罚款的行政处罚。如辛兆明受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建议东丽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来源: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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