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的时代,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在迅速地铺开、普及和规模化应用,这一趋势正在深刻地改变着知识产权生态体系,无论是知识、信息的检索、蒸馏、再生产,还是创作模式、产业上下游生态的重构,其运行的逻辑在快速发展、迭代和演进过程中,也给司法机关既有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带来了系统性挑战,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大模型训练阶段对巨量作品的使用是否构成侵权,AI 产业链多方主体的权责如何划分等等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是关系到整个行业生态能否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如何有效地反映、回应并有效反馈涉AI审理需求、定纷止争,对于司法机关而言确实是一道现实命题。
由此看来,2026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案(2026—2030 年)》(以下简称《方案》)可谓正当其时。《方案》第二条中,专款宣示了涉人工智能案件审理的基本政策导向(第(九)款),明确了裁判导向、规则方向与配套机制,有评论将该文件定位为我国首个在五年期知识产权司法规划中系统布局人工智能治理的顶层文件。
![]()
全文共: 2901字 预计阅读时间: 5分钟
01
发展与规制:平衡总基调
《方案》确定了AI案件审理的原则基调:“妥善审理涉人工智能案件,促进有益安全公平发展”,“坚持促进发展和规范管理相统筹”。
“妥善”、“促进”、“规范”、“统筹”,几个关键词汇的运用,体现了“既要”、“又要”的谨慎运行和治理思路。想象一下,就如悉心栽培刚刚学会走路的孩童一样,既要防止他摔跤、磕碰,又要鼓励他从趴、到爬、到走、到跑,快速成长,极端化的保护主义或是放任性政策,都将是不恰当的。生成式AI技术仍处于快速迭代期,大模型训练、多样态生成、垂直领域应用等场景的商业模式尚未完全定型,过早出台刚性、一刀切的裁判规则,很容易束缚产业创新活力。该条款表述,奠定了既拒绝极端化监管思路,又在技术创新与权利保护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的总基调,以个案审理中逐步积累裁判经验,通过司法实践的渐进式探索形成稳定规则,体现了司法的谦抑性,包容、审慎,为技术创新预留了司法空间,避免过度规制抑制我国人工智能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02
“1+3+2”
作品定性的关键词
生成式AI最令人关注的是,新形势下“人机交互”的权利归属与定性问题,这也是《方案》直白、敏锐规制的最主要内容之一。
《方案》第(九)款提出:“综合考量自然人输入指令的具体内容、选定和修改的具体过程等因素,判断生成内容是否体现自然人独创性的选择和表达,依法准确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法律属性”。
我们理解,《方案》就AI知识产权的确权,独创性地对于权属定性提出了一个“1+3+2”模式:
(1)所谓“1”,就是“自然人”,即对知识产权法治体系下“自然人智力成果”的基础性“定锚”,坚持作品的自然人归属,AI产出本身还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主体,总体没有赋予AI生成内容当然的知识产权权属地位,判断核心依然聚焦于“自然人的独创性投入”,
(2)所谓“3”,是自然人借助AI获得知识产权的三个“过程”指标:
其一是“输入内容”。即“自然人输入指令的具体内容”,这是知识产权生产的“入口”端,说简单也简单,但论复杂,也可以特别复杂。指令内容并非简单的需求描述,其个性化、创造性程度会直接决定生成成果的独创性边界,童叟皆会的一般性概念、辞藻的输入,更多是对AI工具的常规调用,使用者未投入足够的创造性劳动,生成作品确认权属较有难度;而包含明确的主题架构、风格设定、情节设计、元素组合、表达偏好的复杂定制化指令,融入了使用者的个性化选择与智力设计,可能赋予独创性重要来源,而具有权属意义。
二是“选定”。大数据时代,筛选是王道,筛选体现知识产权“创作者”意图和理念,这种基于大数据的梳理、检索、选定已经是创作的常态。
三是“修改”。AI生成过程中对生成内容的多轮修补、改定,局部内容调整、整体结构优化、多生成结果的整合拼接,是使用者对输出内容的创造性把控,体现的是人的主观表达选择。使用者对初始生成内容的修改幅度越大、个性化调整越多,其独创性投入就越充分,生成内容被认定为作品的可能性就越高。
(3)所谓“2”,是自然人借助AI获得知识产权的确权标准,即“独创性”的“选择”和“表达”。有观点认为,这一标准的实践价值在于,它摒弃了“AI生成内容一律无著作权”或“AI生成内容一律有著作权”的极端思路,建立了“个案审查、实质判断”的灵活裁判路径。
这一“公式”的价值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对内容创作者而言,该标准明确了“AI是工具而非主体”的定位,创作者借助AI工具完成的个性化创作成果依然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极大降低了创作者使用AI工具的法律顾虑;对AI平台而言,该标准也划清了权利边界——通用大模型开发者仅提供技术工具,不当然享有用户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不能通过用户协议单方攫取用户的创造性劳动成果。
但是坦率地讲,它的局限性也在于此:无论是输入还是产出,鉴于独创性本身的主观性,其边界也将可能是高弹性、游弋的,一种借助AI生成的知识产权,究竟是单一权属(例如仅限于自然人)还是1+N式的综合权属(例如自然人+大模型开发者、经营者、辅助商);究竟是“0”或“1”的权属授予机制,还是各主体论贡献度比例授予机制;是永远单一权属授予政策,还是将来会基于市场、实践、现实动态调整,这些都有待司法机关在个案实践中提供答案,所以政策宣示只是开始,实践之路远未展开。
![]()
03
“语料使用”之辩
趋利避害与个案审查
《方案》将“大模型训练语料使用”列为新类型案件的重点审理领域,可谓抓住了当前人工智能产业最核心的合规问题。第(九)款规定,“稳妥审理大模型训练语料使用”新类型案件。
从行业生态看,抓取并运用是大模型的主要模式,大模型训练需要对巨量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作品进行选取、复制与特征提取,这涉及到大量的知识产权产品的再生产、再运用,这一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能否纳入合理使用范畴,是产业界与法律界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决定AI产业今后发展空间的核心规则。《方案》在策略上“稳”字当头,采用 “稳妥审理”的表述,没有贸然采取归纳法,对训练模式行为作出统一的侵权或合规定标;而是采取了演绎法,在个案中结合具体场景,运用知识产权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利益衡量。
从一般司法实践上讲,法院今后在认定训练语料使用合规性时,可能重点审查大模型训练是否以运营并营利为主要导向,以及是否具有转换性使用特征,若训练行为旨在通过算法挖掘数据内在规律、生成全新知识或功能,更接近转化性使用,而非简单替代原作品的市场价值,则更倾向于被认定为合理使用。同时,需评估该使用行为对原作品潜在市场的影响程度,如果大模型的应用直接挤压了原作品的发行、传播、授权市场,导致著作权人现实利益受损,就难以主张合理使用,因此法院在今后的个案审理中会确保在促进技术创新与保护创作者权益之间取得平衡,避免对版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合理损害。但这一进程,本身也是需要进行个案累积、不断总结的过程,需要丰富的司法实践去逐步夯实规则体系。
![]()
04
权与责的分野
多主体间的划分
《方案》提出:“探索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物权属认定等司法规则,依法准确界定人工智能开发者、经营者、使用者等主体的法律责任。”简短的司法政策宣示,意味着我国将构建覆盖AI全产业链的知识产权权责体系,根据不同主体的创造性贡献与控制力,匹配相应的权利与责任。
在权属认定层面,未来的司法取向预计会延续以自然人为中心的“权属与权益平衡的” 的比例原则:
其一,一般用户使用通用大模型之情形下的权属分配。按照知识产权的一般性规则体系,如果用户通过创作性指令内容筛选、修改、调整,使生成内容构成作品,则知识产权原则上应当归属于投入创造性劳动的用户自身;AI开发经营者提供基础工具,未参与具体内容的创作设计,不会当然享有生成内容的著作权。但是正如前述,这个边界在哪里,比例原则如何确定,在个案中可能必须再斟酌和考量,在AI市场飞速发展的前提下,开发经营者者可能会采取放水养鱼的政策,采取不参与知识产权权益的确权与分润的政策,随着创作进入深水区,AI工具的“自主创作”权重越来越大,这个知识产权的自然人中心主义会不会松动,是非常具有想象空间的未来,也更考验司法智慧。
其二,企业职务创作场景下的权属分配。大型机构运用AI进行运营、生产经营,也会成为今后的常态。若企业组织员工利用单位的定制AI资源、自有数据、定制化模型开展AI内容创作,则一般规则下,属于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范畴,相关权益归属于企业,符合企业创新投入与收益相匹配的原则。但是正如第一种情形一样,职务作品项下,AI开发经营者以会否因其工具利益强大的“自主性”,参与到职务作品的权属分润中来,也将是不排除出现的现实。
其三,如果是委托生成场景,则可能相对简单,若一方委托另一方利用AI生成特定内容,权属优先依双方约定;无约定时,归实际完成创造性投入的一方所有。
至于AI侵权责任划分层面,方案没有提出更为明确的规则,如何在使用者、AI经营者、基础模型开发者之间分配侵权责任;如何分配AI使用过程中的一般注意义务、特别注意义务;是坚持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还是“严格责任原则”,或者“举证责任倒置”,或者在不同情形下,适用分配责任规则,则是一个需要以个案进行演进考察的复杂过程,也是非常考验司法智慧的过程。
当然这种分层权责体系的政策预设,既是为避免让使用者完全免责导致侵权泛滥,也更是为避免让平台承担无过错责任抑制产业创新,符合技术发展的客观规律,这也与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整体要求相契合。
05
总结
随着生成式AI技术的持续迭代,新的法律问题还将不断涌现。未来,我们也将继续跟踪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出台的专门司法解释,进一步分析AI生成内容独创性的判断尺度、大模型训练合理使用的具体情形、平台注意义务的边界等司法审判实操规则,共同为AI时代的司法审判实践添砖加瓦。
图源网络,侵删
作者介绍
![]()
唐俊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邮箱:tangjun@zhoutailaw.com
武汉大学法学本科、清华大学民商法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专业博士。中国建设文化艺术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副会长,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与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曾任第四届东城区律师协会行业发展与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有10年以上金融、资管行业风控合规以及中央媒体从业经验;近20年法律专业背景及从业经历,曾长期任央企公司律师,熟悉金融、不良资产、私募股权投资、资管、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业务领域;有在企业长期以诉讼、仲裁、执行以及非诉方式处理各类案件、纠纷和风险事项丰富经验,2013年1月至2016年12月曾任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在企业组织架构、公司法人治理、金融产品分析与设计、诉讼及ADR非诉机制解决纠纷等方面和领域有大量研究成果。
期精彩内容
![]()
欢迎了解更多周泰律所哦~
欢迎点“赞”和“在看”,与朋友共享精彩内容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