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26年第2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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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徐*明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7月21日15时44分,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在冈沟河大冈镇吴港村段使用皮筏艇1艘(配电动挂桨)、漂流延绳单钩312枚进行捕捞,现场未发现渔获物。经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一、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行盐城市新区支行或通过电子银行等方式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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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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