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酒店包厢、私人住宅等完全私密、无外人可见的场地实施,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公园、停车场、公共浴室等公开区域,法院量刑时应当予以考量。无拍摄、无传播淫秽影像资料、未将活动内容扩散至公共网络空间的,亦应在量刑时予以评价。对于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某地发生一起聚众淫乱案件。被告人周某(化名)在私密租赁场所内,与数名网友进行了数次聚会活动。案发后,周某因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活动发生在私密租赁场所,非公共场所;无拍摄、无传播淫秽影像;周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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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发现本案具有多项从轻情节,并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本案发生在私密租赁场所,非公共场所。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本案中,所有活动均在完全封闭的私密空间内进行,无外人目击,未对公共秩序造成实际侵害,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
第二,无拍摄、无传播行为。周某未拍摄、未传播任何淫秽影像资料,未将活动内容扩散至公共网络空间。
第三,周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
第四,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量私密场所无传播情节、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情节,依法从轻判处。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聚众淫乱罪中场所私密性与传播情节对量刑的影响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淫乱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在酒店包厢、私人住宅等完全私密、无外人可见的场地实施,社会危害性显著低于公园、停车场、公共浴室等公开区域,法院量刑时会予以考量。无拍摄、无传播淫秽影像资料、未将活动内容扩散至公共网络空间的,亦应在量刑时予以评价。对于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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