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怒”型故意毁坏财物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因一时冲动实施毁坏行为,与预谋型犯罪在主观恶性上存在区别。对于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可以从轻处罚。当前“路怒症”引发的轻罪案件时有发生,故意别车、恶意撞车等行为不仅是交通陋习,更可能触犯刑法。广大群众应树立文明驾驶的观念,遇纠纷多一分克制、少一分冲动。
案情简介
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开斗气车,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公安机关以吴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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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围绕以下方面展开辩护:
第一,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吴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效弥补了被害人损失,修复了被损害的社会关系。
第三,本案系“路怒”引发,属于一时冲动,与预谋型犯罪存在区别。
第四,吴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已实质性降低。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在道路上开斗气车,且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其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最终对吴某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路怒”型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定罪与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因一时冲动实施毁坏行为,与预谋型犯罪在主观恶性上存在区别。对于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态度诚恳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法院在量刑时应当依法予以综合考量。“路怒症”引发的轻罪案件时有发生,故意别车、恶意撞车等行为不仅是交通陋习,更可能触犯刑法,驾驶人员应当树立文明驾驶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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