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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遇到婚姻背叛之后,费了很大力气查到伴侣十次酒店开房记录,本以为拿着这份证据去起诉离婚,就能认定对方和别人同居,顺利索要离婚赔偿。结果到了法院才知道,仅仅十次开房,大多情况不算法律意义上的与他人同居,很多普通人都在这里踩坑。
很多人心里想不通,都开房十次了,还不算同居?这里关键要分清两件事:日常理解的出轨过夜,和民法典规定的“与他人同居”,根本不是一回事。
按照司法解释,婚内“与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和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重点不是在一起过夜多少次,而是有没有形成过日子的状态。
酒店只是临时场所。就算先后开房十次,大多是隔一段时间相约一次,地点经常换,没有固定住处,两个人没有一起买菜做饭、分摊房租水电,没有像正常家庭那样长期起居生活。这种只能证明存在婚外亲密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出轨,属于道德层面过错,达不到同居的认定标准。
司法实践当中,想要认定同居,一般需要双方在同一个固定住所,连续稳定共同生活,通常要达到三个月左右。不是说必须24小时天天待在一起,而是要有规律的共同生活痕迹。像长期租房合同、持续几个月水电缴费单据、邻居或者物业证言、固定住处的监控录像这类材料,证明力远比单纯开房记录要强。
那开房记录就没用了吗?也不是。开房记录可以作为对方出轨的佐证材料,但单凭它,很难单独认定同居。如果想要争取损害赔偿,尽量再多找其他证据,把证据链补齐。
还要说明一个现实问题。只是偶尔开房出轨,即便证据确凿,按照现行法律,也不属于法定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只有被法院认定构成同居或者重婚,无过错方要求赔偿,才更容易得到支持。这也是很多人拿着一堆开房记录打官司,最后没能拿到补偿的主要原因。
当然这不代表出轨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法官审理离婚案子的时候,也会结合出轨事实,在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上面酌情考量。只是不要误以为只要抓到多次开房,就一定能够按照同居追责。
弄懂这个区别,不是让人灰心,而是提醒大家理性取证,不要白白耗费精力。不要把全部希望放在调取开房记录上,如果确实要走法律途径,提前了解认定标准,才能少走弯路。
话题讨论
你之前是不是也以为多次开房就能算作同居?你觉得这样的法律规定合理吗?欢迎评论区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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