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咨询请关注,私信必复。
![]()
在建工纠纷实务中,有一个误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依附于施工合同,一旦双方解除施工合同,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随之消灭,无法再就工程折价、拍卖款项优先受偿。
那么,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是否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最高院在《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明确:
虽然涉案建设工程合同已经解除,但承包人的劳动与建筑材料已物化于涉案工程中。因此,施工合同解除不消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依然依法享有优先受偿资格。
【裁判观点简析】
一、典型案件核心争议
本案核心争议为合同解除后的权利存续问题。案件履行过程中,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纠纷提前解除,工程未整体竣工。发包人铠达公司主张,双方施工合同已合法解除,基于合同产生的相关权利一并终止,建工优先受偿权属于合同附属权利,承包人陕西五建无权再主张优先受偿。而承包人则认为,自身已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完成部分工程施工,合法工程款债权应当配套优先受偿保障,不因合同解除而灭失。
二、核心裁判要旨
法院裁判核心观点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初衷,是保护施工人垫付的建材成本、人工劳务费用,保障建筑工人薪资兑付、稳定建筑市场秩序。该权利的核心基础,是承包人已将劳动、建材等价值物化于案涉工程之中,而非单纯依附于施工合同效力。
即便双方提前解除施工合同,承包人已完成施工部分的工程价值客观存在,对应的工程款债权真实合法,物化成果无法剥离。因此,合同解除仅终止后续履行义务,不溯及消灭已完工部分的合法债权及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对已施工完成的工程部分,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法理深度解析:优先受偿权的独立属性
区别于普通合同附属权利,建工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特殊优先权,并非约定权利,具备独立法律属性。普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建工纠纷具有特殊性:施工成果已固化、物化于建筑物中,无法返还、无法复原。法律设置优先受偿权,是对施工人实际投入的兜底保障,只要存在合法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即同步存续,不受合同解除、合同终止、未竣工等情形的影响。
四、实务适用边界与维权要点
结合本案裁判精神,实务维权需把握三大关键边界。
第一,权利范围仅限已完工部分。承包人仅对自身实际施工、投入物化价值的工程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未施工、未完工的对应价款无权主张。
第二,需在法定行权期限内主张。合同解除后,承包人需严格遵守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逾期将丧失司法保护。
第三,优先受偿范围仅限工程价款,违约金、逾期利息、损失赔偿金不在优先受偿范围内,仅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
本案裁判规则彻底纠正了行业长期误区,为中途解约、停工结算的建工纠纷提供明确裁判依据。对施工企业而言,中途停工、合同解除仍可依法就已完工工程主张优先受偿,优先于抵押权、普通债权受偿,最大限度保障回款安全。
周军律师提醒,施工合同解除不等于优先受偿权消灭,只要承包人实际施工、形成工程成果、享有合法工程款债权,即便合同提前解除,依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点赞关注分享,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