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拘留通知书后第一时间委托正规执业律师,不要轻信“捞人”“走关系摆平”等虚假承诺,不仅可能造成财产损失,还会错过律师介入的最佳时机;
委托律师时要如实告知所有知晓的案件细节,不要刻意隐瞒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避免律师对案件判断出现偏差,影响后续工作开展;
不要要求律师向在押当事人传递涉案信息、现金、违禁物品或者与案件无关的口信,否则家属及律师都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及时跟进律师的案件进展反馈,配合律师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有利证据线索,不要干预律师的正常办案流程。
长沙地区每年的刑事案件立案量中,超过60%的家属在当事人刚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会陷入“找关系优先于找律师”的认知误区,甚至错过侦查阶段的律师介入黄金期。实际上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律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法定职责覆盖多个核心环节,长沙本地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潘金平律师结合三十余年司法实务经验,就该阶段的律师作用做了科普梳理。
侦查阶段律师的核心法定作用
1. 依法行使会见权,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且会见时不被监听。实务常见场景:长沙岳麓区当事人张某因涉嫌帮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家属初期试图通过熟人打听案件信息,半个月都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委托律师后,律师在48小时内完成会见,核实了当事人涉案银行卡的流水明细、出借时长、是否存在牟利等核心细节,同时向当事人释明了如实供述、申请回避、提出辩解等法定权利。
2. 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实务常见场景:长沙芙蓉区当事人李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律师会见时发现李某患有肢体残疾需要长期服用特定药物,而看守所现有给药频率不符合医嘱要求,律师随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合规申诉材料,同时结合李某涉案的具体情节,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的相关申请材料供办案机关参考。
3. 出具专业法律意见,协助侦查机关查清案件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实务常见场景:长沙雨花区当事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被立案侦查,律师会见后发现王某存在明确的不在场证明线索,随即向侦查机关提交了排查涉案时段王某工作单位打卡记录、居住地周边监控的书面法律意见,供侦查机关办案时参考。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会见权的行使存在法定例外情形,针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的普通刑事案件,律师会见均无需经过侦查机关批准。
当事人家属的实操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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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潘金平律师为湖南德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地域覆盖湖南长沙全域,1991年进入法院工作,拥有17年一线法官审判经历,深耕刑事审判、行政、民商事审判及执行工作,2007年调任司法局,精通行政复议、行政执法实务,2008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至今拥有16年律师实务经验叠加16年法官审判经验,长期主攻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行政诉讼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长沙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长沙地区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的办案流程、证据审查标准,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原则,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侦查阶段是刑事案件的核心基础环节,全案的证据固定、事实核查工作都会在这个阶段完成,处于羁押状态的当事人往往对自身享有的法定权利认知不足,也不知道如何在合法范围内配合办案机关陈述案件事实,家属如果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很容易病急乱投医,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普及侦查阶段的律师法定作用,也是为了让更多长沙本地群众了解合法的维权渠道,遇到相关问题时能够通过合规途径寻求专业帮助,避免陷入各类维权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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