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以业主支付为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在建设工程项目已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且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能否及时足额支付存在极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依约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分包方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以业主付款为总包付款前提),工程已竣工验收,但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总包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案涉分包合同因总包方非法转包而无效,但分包方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在工程已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已完成,且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业主能否付款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总包方不应将该风险转嫁给分包方,其应当支付尚欠工程款。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明确了“背靠背”条款在特定情形下的适用限制。它有效防止了总包方利用该条款将业主破产等商业风险转嫁给无辜的分包方,体现了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自由的必要矫正。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背靠背”付款条款的效力边界与合同无效后的结算规则。
首先,关于合同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八条,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本案总包方将全部工程转包,分包合同因违法而无效。
其次,关于合同无效后的结算。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本案工程已竣工验收,故分包方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
最后,关于“背靠背”条款的适用。虽然该条款本身不当然无效,但其适用应受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限制。依据《民法典》第六条、第七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当业主已进入破产程序,总包方能否收到款项已不确定,若允许总包方以此为由拒付分包款,将导致风险分配严重失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认定该条款在本案中不适用,总包方应自行承担业主破产的风险。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4-08-2-11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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