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潘梦羽 夏爱文 刘宵阳
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在鄂州梁子湖畔,一场关乎人与鸟的“和解”故事已悄然铺开。
事情得从一次巡回法庭说起。今年春天,梁子湖区检察院联合该区法院,将一起非法狩猎案庭审现场设在水产养殖集中的村居。庭审结束后,一位旁听的养殖户忍不住发问:“检察官,鸟啄了我的鱼虾,我们不敢打、不敢轰,损失谁来担?”
正是这一问,推动了当地护鸟工作的关键突破。梁子湖区检察院没有就案办案,经过深入调研发现,有的养殖户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擅自架设禁用工具,造成野生鸟类误撞伤亡的后果,触犯法律红线,部分农户甚至难以分清“捕鸟网”与合规“防鸟网”的区别。
为此,今年4月,该院召开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乡镇代表共商良策。一方面,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相关部门加强捕鸟工具治理和日常巡护;另一方面,促成相关部门与保险机构签订全省首例鸟类致水产养殖损害保险合同,填补了风险保障空白。今后,鸟啄鱼虾造成的损失可由保险托底,实现了护鸟与护产的双向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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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现场
同时,检察院联合林业部门在庭审现场开设“实物教学课”——将涉案的细密隐蔽捕鸟网与网眼规整、材质较硬的防鸟网进行直观对比,村民们一看就明白,困惑当场解开。
护鸟不止于普法。梁子湖区检察院依托生态检察综合履职团队,对非法猎捕案件实施“刑事追责+民事追偿”双重机制,让违法者为生态修复承担相应成本。在守护栖息地方面,梁子湖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湖心岛曾因养殖看护房和放牧破坏生态,该院发出检察建议推动拆除、禁牧,并于今年2月联合多家单位启动系统性提质工程——补植本土水生植被,搭建人工鸟巢和防水浮巢,定期补充饵料,设立“候鸟栖息生态保护基地”。针对环湖公路东井大圩湿地段,青头潜鸭、东方白鹳等珍禽核心觅食区存在车辆快速通行、鸣笛惊扰的隐患,该院通过磋商督促增设减速带、警示牌和监控设备,全方位守护鸟类安全。
该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以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为新起点,继续以“检察蓝”守护“生态绿”,让万鸟翔集的梁湖景致长驻不息。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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