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万想不到,湾湾和我们在“知心姐姐”这个层面上,是如此的统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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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在湾湾的一起判决结果,不仅仅是在湾湾,还在大陆地区引发网民的围观和热议。
因为一男子为了取得妻子出轨的证据,拍摄了妻子出轨的画面,结果却被判刑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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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湾湾桃园市。
男子发现妻子出轨了,而且还是在他的家里。
他想离婚,可是关于妻子出轨的指控,他如果没有实证的话,在法庭就只是怀疑,而怀疑不仅换不来法官的支持,还会被法官驳斥为造谣、诬蔑。
于是,男子决定取证,而最直接的证据,莫过于拍摄到妻子出轨的爱情动作片画面。
这里,男子就想到了自己家用的扫地机器人,因为扫地机器人是有摄像头的。
于是,男子就通过远程控制这台扫地机器人,在妻子带情夫来家里出轨时,成功拍到了爱情动作片画面。
之后,男子起诉离婚,并把拍摄的妻子出轨的爱情动作片画面提交给法庭。
法官一看,铁证如山,只好判处男子胜诉,并判处男子获赔50万新台币。
可是,这就结束了吗?
远没有呢!
因为在男子离婚诉讼刚刚结束,妻子(应当说是前妻)就反手把男子告了,而且是刑事诉讼。
女子起诉男子对其犯下妨害隐私罪,因为男子拍摄她出轨的爱情动作片妨害了她的隐私。
然后,就是高潮来了。
湾湾的“知心姐姐”居然认为“隐私权位阶优于配偶权”,并立即以所谓的“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判处男子有罪并判刑5个月。
湾湾“知心姐姐”的逻辑是,“现今社会中妨害婚姻的不法行为常以隐秘方式进行,导致受害人举证困难,但仍应采取对隐私侵害最小的手段。法官认定配偶间虽有忠贞义务,但不能仅因怀疑对方外遇,就随意侵害对方隐私或窃录私密活动。”
无论湾湾“知心姐姐”的如何来论证自己的逻辑,可是单单从罪名“无故摄录他人性影像罪”上来说,判处有罪就是个极扯淡的玩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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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该罪名很明显的特征、犯罪要件是“无故”啊,而男子使用家里的扫地机器人拍摄妻子出轨的爱情动作片非常明显是“有故”啊!男子是为了取证啊!
明明“有故”, 湾湾“知心姐姐”却偏偏给判了个“无故”的罪名,真是“知心”到极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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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这一案件还有一个致命的BUG,那就是犯罪的构成是要有一个大前提的,那就是犯罪要有非法目的,要有犯罪动机的。
而就本案来说,男子的动机及目的都是获取妻子带情夫在自己的家里出轨的证据,那么就湾湾“知心姐姐”的逻辑来讲,就等于是告诉全湾湾,获取配偶出轨的证据是非法的了。
我们不知湾湾审判此案的“知心姐姐”是男是女,不过都想知道,如果“知心姐姐”的配偶出轨了,该如何获取配偶出轨的证据呢?
看来,所谓的“文明越厉害,性就越解放”,有些人是真喜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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