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某小区部分业主向街道办事处物业办提出申请,请求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成立业委会。2025年8月14日,物业办对筹备组人员进行了公示,公示过程中有人举报筹备组人员中有未交物业费。2025年9月9日,物业办在业委会筹备组重组的通知中表明,重组的原因是13名筹备组人员中有6人未交物业费。通知要求,想进入筹备组的人员除了要具备《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里规定的要求外,还要携带已缴纳物业费的收据。
欠缴物业费与业委会筹备组成员资格是否具有必然联系?法律法规又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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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对筹备组成员任职的规定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但未规定具体任职条件。业主代表的任职决定权实际掌握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民委员会手中。
问题的关键在于,缴纳物业费是否应作为筹备组成员任职的资格条件?前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明确规定,这正是实务中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
202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审查研究案例中明确指出,部分地方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与业主共同管理权挂钩,不适当地限制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超越了立法权限,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合同关系,应当予以纠正。法工委认为,物业费争议属于合同履行的债权问题,业委会选举属于业主自治范畴的物权问题,二者不宜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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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欠缴物业费业主能否成为筹备组成员的两种观点
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依据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并未禁止欠费业主进入筹备组。有观点指出,业主选举业委会成员源于物权,不交物业费则是与物业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二者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应混为一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判决支持此观点。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可以。其理由是欠费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二十条规定,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该条款虽未直接涉及筹备组,但体现了对拒付物业费行为的否定评价。
三、对公序良俗原则适用的再思考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将欠缴物业费直接等同于违反公序良俗,进而剥夺业主的筹备组成员资格,这一论证逻辑值得审慎评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审查意见已明确将二者脱钩,指出将物业费缴纳与业主共同管理权直接挂钩属于超越立法权限的行为。欠费问题应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途径解决,而不宜作为剥夺业主自治权利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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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地规定不一,需具体查询
目前各地规定差异较大。深圳市规定,候选人报名截止日前三年内欠缴物业管理费累计达三个月以上的,不得担任业委会委员。而江西省明确未将拖欠物业费作为限制参选资格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23年的审查意见,许多地方的限制性规定面临修改。欠缴物业费不应再构成限制业主参选业委会成员的法定条件,欠费业主有权报名参加选举。
五、筹备组对成立业委会的重要性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了筹备组的主要工作: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草拟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候选人名单;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关乎全体业主的利益。筹备组虽是初始环节,但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后续程序的公正性。若筹备组成员失职,可能导致不符合资格的人进入候选人名单,或将有损多数业主利益的内容写入相关文件。因此,对筹备组成员进行资格审查十分必要,但这种审查应当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不应超越权限增设额外限制。
欠缴物业费与筹备组成员资格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目前尚无全国统一答案。从国家层面看,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欠费业主进入筹备组;法工委2023年的审查意见也明确纠正将二者不当挂钩的做法。但部分地区仍有地方性限制规定。
对业主而言,参与筹备组或业委会选举时,应先查阅所在城市的物业管理条例或业主大会指导规则。如无地方限制,业主依法有权报名。同时,各地规定的最新修订动态也值得关注。筹备组成员的选任,既要保护业主的自治权利,也要保障筹备工作的公正有效,最终在法治轨道上妥善处理二者关系,推动和谐小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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